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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性”超审限问题的原因及对策

  发布时间:2010-12-20 15:07:32


    审限,是指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必须遵守的期限。我国诉讼法对各类案件的审理都规定了严格的期限。然而,在审判实践中,由于立法缺陷、法官素质、审判管理制度等方面的原因,使得案件超审限的事实“合法化”,即“隐性”超审限,这严重影响了审判工作效率和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及时保护。

    一、“隐性”超审限的特点

    (一)延长审限情况普遍。案件在审限内无法审结,不论是主观原因或是客观原因,承办法官都会使用申请延长审限的权利,来达到超审限的合法化。虽然延长审限有程序规制和院领导把关,但是出于法院的整体利益考虑,往往审批并不严格。

    (二)随意转化审理程序。在审判实践中,有些法官为了使案件不出现超审限情况,便会采取“技术性处理”,即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不需要经过批准,只要承办法官认为案情复杂就可以自行转为普通程序,由于没有审批程序,缺乏监督,以致随意性很大。

    (三)中止诉讼的规定滥用。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止诉讼期间不计算在审限之内,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对“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是指哪些情形却没有具体规定,造成司法实践中在案件可能超审限的情况下,承办法官适用这条规定中止诉讼来达到案件不超审限的目的。

    二、“隐性”超审限产生的原因

    (一)法律语言模糊。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如果在延长的六个月内仍不能审结,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0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如果发现案情复杂,可以转为普通程序,期限从次日起计算。可见,普通程序依据 “特殊情况”可以延长审限,而简易程序可以根据“案情复杂” 转为普通程序。但是,我国法律对 “特殊情况”、“案情复杂”并未具体规定,在实践中,很容易造成承办法官随意延长审限,以“合法”的形式掩饰超审限问题。

    (二)上下级法院间的请示汇报制度存在缺陷。随着经济的发展,一方面,审判实务中出现了较多新类型、情况复杂的案件,下级法院法官总是担心自己所处理的案件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或改判,往往在判决之前,试图征得上级法院的意见。另一方面,随着案件评查责任追究制和审判监督责任制的深入落实,上访率、发回重审率、改判率已经成为衡量办案质量、评定法官业绩的重要指标,为防止上述情况的发生,一审法院往往压着案件不判,而请示上级法院,有了答复之后才作裁判。虽然在某种程度上保证了案件质量,但是这样做不仅破坏了两审终审制度,而且大大延长了办案周期。

    (三)法官自身问题。一是重实体轻程序思想仍然存在。一些法官对程序违法的危害认识不清,在审判实践中不是积极快速地审理案件,而是满足于案件实体处理的无差错,对程序上存在的问题,往往通过其他途径弥补。二是有的法官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审判方式改革的要求,仍沿袭旧的包揽审判的诉讼模式,对复杂的案件不能找准焦点,不能准确认证,诉讼效率难以全面提高。三是在审判工作实践中,由于一些法官责任心不强,加之法律又给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使得有些法官对案件的审理计划不周,出现拖、推、绕现象,如果是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就简单地以案件复杂为由,随意地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如果是案件本身较简单,由于工作拖拉,到临近审限时也未能审结案件,就以“特殊情况”为由延长审限,使超审限的情况得以避免。

    (四)监督管理不到位。由于“隐性”超审限穿有“合法性“的外衣,在具体工作中往往出现监督不到位的情况。如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和审限延长的审批方面,可能出现庭长、主管院长监督不到位,决定的尺度较宽松等情况。再如,承办法官在审限即将届满时才匆匆忙忙向院长提出审限延期申请,庭长、院长没有充分的时间去审查申请延长审限的原因或理由,基于对法官的信任,在没有充分审查的情况下就进行了批准等等,使得对“隐性”超审限的监督流于形式,严重影响了法律的程序公正。

     三、“隐性”超审限问题的对策

    (一)明确法律规定,从源头上杜绝“隐性”超审限案件的发生。“隐性”超审限是一种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从立法上加以规范。应将属于“案情复杂”、“特殊情况”具体列举出包括哪些事由;对因鉴定、评估等应扣除审限的案件,具体规定出恢复审理的时间,避免法官随意使用自由裁量权。

    (二)加强法院管理,落实延长审批程序的监督措施。一是要制定需要延长审限等相关情况的具体规定。承办法官申请延长审限或转化程序必须具有切实充分的理由,同时给主管领导或上级法院留出足够的时间审查案件是否符合延长审限的条件,以加强对延长审限等申请的监督管理。二是适当减少审限延长的次数,如对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民事案件已经申请过一次延长审限的,无特殊情况不可再次批准延长审限,且可延长的时间也应有明确的规定;对于适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其审限不可再延长等。

    (三)不断提高法官素质,增强法官责任心。一是增强法官的业务能力,提高办案效率。逐步强化法官业务能力培训,及时掌握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不断汲取“法律营养”,解决审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二是要加强法官办案责任心,对法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使法官牢固树立“公正与效率”的思想,树立程序正义意识,从主观上克服“隐性”超审限情况的发生。三是加强对法官的业务考核,对有意拖延办案、违反规定延长审限、随意转化程序贻误工作的法官,要按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责任编辑:黄广奇    

文章出处:台前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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