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18 日,濮阳县法院五星法庭法官接到一起离婚案件,原告小泉起诉要求与妻子小明离婚,原告身在北京,因住址的原因,邮寄不便,单位也不让请假,只能在周日即1月23日到庭参加诉讼,请求法官帮忙。五星法庭承办法官分别询问了原、被告的意见后,双方达成了一致的离婚意见,承办法官先让濮阳的小明在离婚协议上签字,然后请示领导,要求在原告未签字之前,提前制作好调解书并加盖院章。因特殊情况,法院领导特批特殊对待,准许加盖了院章。原告小泉在1月23日8点到庭,在协议书上签字后,随即收到了离婚调解书,被告也在同时签收了调解书。原告在到庭半个小时内办完了离婚手续,9点就可以坐上返程的长途车,感到很满意,感激地对法官说:“谢谢你们对我的特殊照顾,因为路途远,离婚和工作发生了冲突,让我烦恼了很久,没想到这么快就能办完手续,真是帮了我大忙了,实在是感激不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