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本是国家为了解决贫困居民的住房难问题而出台的一项惠民政策,但是一些不法分子为牟取非法利益,竟打起经济适用房的主意,诈骗百姓钱财。2011年2月12日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马某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2009年初,被害人朱某、丁某为购买经济适用房经人介绍认识被告人马某,其称自己在房屋管理部门有内部关系,但需要一笔活动资金才可以弄到房号。两被害人听信后,遂各自交给被告人马某4万元现金作为好处费,双方并签订购房协议约定了交房时间。马某骗取被害人的钱财后,逃往外地肆意挥霍。直至交房日期,被害人也未联系到马某,后方知被骗。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为他人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数额巨大,已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马某自愿认罪,态度较好,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