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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上盗窃伤人 转化抢劫领重刑

  发布时间:2011-02-23 16:07:58


    公交车厢是公共场所,由于存在人群密度大、流动性大等特点,容易给一些不法分子制造可乘之机。2011年2月21日濮阳市华龙区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公交车上盗窃伤人而转化为抢劫的案件,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现年33岁的张某系某村村民,无业,曾因盗窃多次被劳教、判刑,释放后仍不思悔改伙同他人屡屡作案。2009年2月15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张某伙同宋某、何某、王某(三人均已判刑),共同预谋在公共客车上盗窃后,在濮阳市人民路口处拦乘一辆城乡公交客车。当客车行至某村附近时,趁车上人多拥挤,被告人张某用事先准备好的刀片割开乘客李某的上衣口袋实施盗窃,不料被李某发现并要扭送其去派出所。恼羞成怒的被告人张某为逃脱抓捕,当场与其他三名同伙对被害人李某进行殴打致其轻伤,后威胁客车司机停车逃离现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盗窃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和人身权利,已构成抢劫罪。鉴于被告人张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项,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黄广奇    

文章出处:华龙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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