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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并非老人意 法庭调解辩曲直

  发布时间:2011-03-11 14:56:17


    2011年3月7日清丰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离婚案件。原告侯某申请撤诉,法院予以准许。

    原告在诉状中称:2004年刘某因年龄大,行动不便,就雇用被告钱某为保姆,两人于2010年10月18日领取了结婚证,结婚后被告就不再照顾原告的生活了,两人因脾气不合,经常吵架。原告于2010年1月7日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与被告离婚。

    在开庭的前一天,原告刘某来到法庭,请求不用再开庭了,申请撤回起诉。法官忙问是怎么回事?他说:“离婚根本不是我的真实意思,我不想和我妻子钱某离婚。”法官奇怪了:“你的起诉状是谁写的?”刘某说:“我不认字,是我儿子找人写的,他非让我摁手印,我才摁的手印,我和老伴共同生活了6、7年了,一直没领证,去年才领的证,感情也很好,我不同意离婚,主要是怕我的儿子以后不管我。”法官微笑着向其解释:“他以后不管你,你可以以赡养案件向法院起诉,赡养老人是法律规定的法定义务,他干涉你的婚姻是不对的,如果严重的话,还能构成犯罪。”通过法官的解释,刘某没有了后顾之忧,随即找人写了个撤诉申请。

    老人再婚,希望做儿女的,为了老人的晚年更加幸福,不要干涉老人的婚姻。

                

               

责任编辑:黄广奇    

文章出处:清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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