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丰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受理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的案件,2009年12月原告张某某(女)与被告赵某某共同协商在清丰县民政局离婚,协议婚生男孩赵某由被告抚养,后来由于某种原因,从离婚后赵某一直跟随原告生活。2010年12月8日,原告张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变更婚生男孩的抚养权,并由被告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每月300元,至18周岁。
孩子赵某1997年10月出生,离婚后一直跟随原告生活,但是抚养权却在被告赵某某那里。而在原告起诉后2011年2月16日(农历正月14日)孩子赵某经过原告的同意独自去被告家里,至今没有回到母亲身边。
因孩子已经14周岁,法官通过征求赵某的意见,孩子愿意跟随父亲生活。但是原告却不相信法官,非要亲口听儿子说一声,她才相信。法官只好让被告方把孩子带到法庭来,一个月过去了,被告一直也没有带来。原告是一天天上法院来要孩子,称是被告控制了孩子。法官最后做了被告一个调查笔录,让被告在规定的时间把孩子带到法庭来,但被告却说:“不是我不让他来,孩子不想见她母亲,我也没有办法,我尽量做工作吧。”
2011年3月11日上午10点,被告终于把孩子带到了法庭,法官做了孩子的笔录,通过询问,孩子很内向,他确实是不愿意见他的母亲。给他做思想工作做了一个多小时,让他亲口告诉他母亲想跟随其父亲生活,孩子很固执,就是不说。出了法庭后,她母亲象疯了一样拦住孩子,哭着说你们法院是骗子,不让我见孩子,不让我给孩子说话。在审判厅门前,她一直拽住孩子,让孩子跟她走,声称法院不让见孩子,要上访、上告,否则就碰死在法院门前。法官首先从孩子的角度、亲情的角度,不厌其烦地给其做思想工作:“孩子不是小孩了,有思想了,他想跟谁不是强迫的。”时间已经是12:40分,法官想方设法联系孩子的老师、她单位的领导,最后把原告的亲属也叫过来,一起来做她的工作,大约1:30分,她总算停止了哭泣,放开了孩子,离开了法院。
一场风波终于平息了,城关法庭邀请孩子的老师、单位的领导、当事人的亲友参与调解,使一起矛盾案件得以及时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