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案件快报

窃取化妆品送女友 触刑律获刑二年

  发布时间:2011-03-15 16:14:54


    为讨女友欢心,竟然盗窃门市化妆品。南乐县人民法院今日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09年8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到南乐县某商业街,使用随身携带的掏耳勺打开了“韩国新生活化妆品店”的外门锁,盗走了货架摆放的化妆品,经鉴定价值13601元。2010年9月13日,侦查人员从同案人女友家中搜查出部分化妆品,经被害人辩认系被盗物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物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系共同犯罪,自愿认罪,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做出上述判决意见。

责任编辑:黄广奇    

文章出处:南乐县人民法院    


关闭窗口

地址:河南省濮阳市开德路186号  
邮编:457000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