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田地相邻的两家本应是互帮互助、互谅互让、和睦相处的好邻居,原告张幸福(化名)与被告李财旺(化名)两家田地相邻,却因田埂被踩两人发生口角并相互厮打。原告张幸福以人身权、健康权被损害为由一纸诉状将被告李财旺起诉到濮阳县人民法院。
经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查明,被告因稻田田埂被踩之事与原告发生纠纷,继而发生了撕打。被告用手电筒将原告打伤经鉴定构成轻微伤,公安机关给予被告李财旺行政拘留5天。原告在医院治疗6天,各项费用总计为 1450.1元。
法院认为原告张幸福与被告李财旺系同村居民,双方本应互相谦让和睦相处,却因琐事发生撕打,造成原告受伤住院治疗,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2011年2月18日,法院基于双方过错程度依法判决被告李财旺支付原告张幸福各项损失1015.0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