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家途中顺手牵羊,做下恶事终被追究刑事责任。2011年1月21日,濮阳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单处张某某罚金4000元。
2010年9月22日,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驾驶面包车从山东菏泽市返回濮阳县途中,在山东省东明县境内盗窃电动车电瓶三组,在濮阳县两门集盗窃电瓶两组,行至濮阳县八公桥镇于家洼村,又将该村马某某拴在路边的母山羊盗走。被告人张某某因做贼心虚后来主动投案。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符合盗窃罪特征,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某犯罪后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