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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聋哑人犯罪方面的几点思考

  发布时间:2011-03-18 16:22:31


    当前,聋哑人违法犯罪现象较以往有所增加,特别是聋哑人流窜作案、团伙作案等违法犯罪问题尤为突出,严重地危害了社会治安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

     一、对聋哑人犯罪量刑时存在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盲人犯罪可以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立法者规定聋哑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宽处理,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一、聋哑人不属于无责任能力的人,他们没有丧失辨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二、聋哑人由于自身在生理上有缺陷,智力发展受到一定限制,其辨识能力和控制自己的能力与健全人相比有很大差距。二是聋哑人、盲人处于弱势地位,从人道主义出发,不宜处罚过重。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一种对聋哑人犯罪一律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认为聋哑人犯罪跟免除或减轻处罚间存在必然联系的观点,笔者认为,如果对聋哑人犯罪千篇一律的从宽处理,则不可避免地出现重罪轻判、轻罪免判的现象,使一部分恶习很深的聋哑人很快回到社会继续作案,甚至把自身的生理缺陷作为保护伞,为更放肆地犯罪提供掩护,这是有悖立法精神的。

    二、对聋哑人犯罪量刑时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是贯彻预防、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聋哑人犯罪这一特殊社会现象,应当立足于加强教育和管理,惩罚只能作为一种手段,教育和预防才是最终目的。

    二是坚持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要全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办案过程中,应否对聋哑人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应综合案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做到不枉不纵。对那些智力正常、性质严重、手段狡猾、情节恶劣的犯罪分子或者是教唆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主犯可以不从宽处理,以起到震慑、打击的效果。对被不法分子引诱、教唆、操纵误入歧途的,量刑时要从宽,以起到教育、挽救的目的。

    三是健全聋哑人犯罪的立法规定,逐步实现规范化。条件成熟时,应专门对聋哑人的犯罪、处罚等具体标准予以细化并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加以确定,以减少执法上的偏差。

    三、聋哑人犯罪在诉讼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聋哑人被羁押或者被判刑后,一般聘请懂手语的老师做翻译,但老师毕竟不是专业的执法人员,不懂法律和聋哑人心理学,只能进行语言直译,审讯效果并不理想。

    聋哑人被抓或者被判刑后,一般和健全犯罪人羁押在一起,容易受歧视,加大对其改造的难度。由于聋哑人存在先天的生理缺陷,其接受心理辅导和思想教育的方式方法也要有所不同,对他们接受法律制裁后的教育改造也是一大难题。

    笔者建议建立专门的聋哑人改造场所,配备通晓聋哑人手语和聋哑人心理学的民警,提审和法庭审理时由懂聋哑人手语和心理学的民警出庭担任翻译,平时由他们对这一群体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改造,应该会取得较好的效果。

    

责任编辑:倪 蒙    

文章出处: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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