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及时采取诉前保全和先于执行的措施,确保案件的顺利执行
审理阶段,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对诉讼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及时采取保全措施,为案件的顺利执行创造条件。对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赡养等案件,对符合先予执行条件的,审判人员不分上下班、双休日,及时赶到现场,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在责任分明的基础上,立即裁定先行给付,不因时间跨度长引起矛盾激化,同时确保判决的顺利执行。
二、加强证据审查,为执行打下基础
在证据审查或法庭调查时,有针对性地查清义务人的经营规模、财产状况、资金流向、偿债能力等基本事实,全面的掌握义务人的执行能力状况,并将其登记在案,为今后的执行打下基础。
三、加强诉讼调解,督促当事人当庭履行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可能很难执行或不能执行的“行为”,审判法官一般不采取判决形式,而是通过庭前、庭中、庭后全程调解和主审法官、庭长、主管院长共同参与调解的方法下功夫调解,将依法调解作为最佳的结案方式,或者变通为金钱给付的形式结案;经调解能当庭履行的债权债务,督促当事人当庭履行,避免当事人反悔,缓解执行工作压力。
四、充分发挥社会法庭的作用,减轻法院的执行压力
我院建立完善了诉调对接机制,充分发挥社会法庭的作用,减轻法院工作的压力。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时,告知当事人可以选择社会法庭先对案件进行调解,当事人同意的,联调指导中心将案件转到社会法庭,由社会法官做相应的调解工作。双方当事人经调解息诉或达成协议后即时清结。通过社会法庭,促使部分案件在起诉前调解时当场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