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5月7日《人民法院报》报道,陕西省咸阳市在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中要求,各县(区,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将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提到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目标管理进行考核,对涉及政府的案件要限期执行,对不能按期执行的政府,由所在地人民法院依法拍卖政府主要领导的公务用车,或者在年度财政拨款中予以扣除,偿还申请执行人债务。对按期自觉、自动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市上奖励执行标的总额的15%。
咸阳市将涉政府执行案件列为重点进行专门清理,对于不能按期执行,拍卖政府主要领导的公务用车,在年度财政拨款中予以扣除,表明了咸阳市重点清理涉政府的执行积案的决心,值得称赞。但是,对于按期自觉、自动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奖励执行标的总额的15%,笔者认为此举欠妥。
其一,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是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是国家强制力的重要体现,生效法律文书体现国家意志,具有国家法律的权威,当事人应当自动履行,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抗拒、阻碍、干预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人民政府是人民选举出来代表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理国家的行政机关,理应带头依法办事,自觉维护法律权威,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带头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是其法定义务,履行法定义务无需附加任何条件,对其进行重金奖励更是无从谈起。
其二,对于自动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政府进行奖励,将会误导政府在发生矛盾纠纷时,优先选择诉讼途径进行解决,因为在诉讼之前自行协调解决将得不到任何奖励,而选择诉讼途径进行解决,虽然要承担诉讼费,但其最高也只有标的额的2.5%,远远低于标的额15%的奖励,将会出现个别政府受利益动优先选择诉讼途径解决纠纷。
其三,对于自动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政府进行奖励,将会引起新的社会不公平。对于那些决策科学、管理规范,从未发生纠纷的政府,或者发生纠纷后积极协调,及时解决于诉讼之前的政府,是否更应该奖励?对于除政府之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公民个人自动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是否也应该奖励?如他们诚实守信,未发生纠纷或发生纠纷自行协调解决,是否也应该奖励?如此说来,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案件当事人之外的任何公民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都理应受到政府奖励,理应受到奖励而未予以奖励,将会导致社会不公平?
综上所述,笔者以为,从政府自身特点来讲,政府是依法行政、依法决策、依法管理的行政机关,作为政府理应带头遵纪守法,依法办事,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人民群众做出表率,树立法治和诚信政府的良好形象。从法律和社会公平的层面来讲,生效法律文书体现国家意志,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不依任何组织和个人的意志为转移,属于法定义务,作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政府应当无条件地自动履行,履行法定义务,无需重金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