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人们法治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的不断增强,医患纠纷案件呈明显上升趋势。而目前我国立法对此规定不够规范,患者及家属对疾病的突发性、多样性特征缺乏客观认识,过于主观和简单地将患者死亡或病情恶化等情形归咎于医方的误诊误治。同时,医疗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健全、不严谨,也给法院审理此类型案件带来一定难度,主要表现在:
一是法定审限内难审结。一方面,医疗纠纷的焦点是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问题进行审查和认定,这势必要涉及到医学领域的专门问题。在大多数法官都缺乏医学专业知识的客观情况下,证据的判断和采信,案件审理的快慢,必然需要建立在各种复杂的鉴定基础之上;另一方面,由于医疗纠纷事关医患双方重大利益,诉讼过程中,双方矛盾往往非常激烈,任何一个微小的细节和程序都须逐一核实清楚。因此,大多数医疗纠纷案件都很难在法定审限内审结。
二是医疗鉴定难采信。目前,医疗事故鉴定由医学会组织医学专家和法医专家共同组成专家组对医患纠纷进行技术鉴定。但是,这种鉴定制度没有改变鉴定组成员仍来自当地各医疗部门的缺陷,鉴定机构和医院之间千丝万缕,其兄弟姐妹之间互相鉴定的方式,客观性和公正性无法得到患方的信任。况且,医学会也并不是一个真正独立的中介机构。由于人员和经费严重不足,医学会必须依赖医疗机构的赞助,同时又要接受当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直接领导。医疗部门和医疗事故鉴定机构之间一旦形成利益共生关系,医患公平的最后一道防线也必将面临失守的窘境。而一旦患方穷究这些问题,法官也无法拿出充分的理由予以说服,是否采信鉴定的选择也将变得异常艰难。
三是责任分担难认定。确认医疗纠纷中赔偿比例的难度非常大,主要原因在于有些鉴定结论比较模糊。即使认定医院应该负有责任,也只是表述为“有一定原因”、“ 难以排除某因素”等等,对于因果关系的介入程度以及赔偿比例的多少,最终还须法院自己确定。例如,一患者因损害到医院进行手术时,医务人员将纱布遗留在患者刀口中。术后,护理人员未按规定每半小时看护患者一次,值班时脱岗,致患者死亡几个小时后才发现。而尸检结果又显示,该患者属于心脏猝死。在一个后果中,出现了治疗、护理、病人身体自身三个原因,医护人员到底要承担多少责任呢?这一问题,医患双方各执一词,法官也很难作出客观、准确无误的判断。
四是法律难适用。目前,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法律依据主要有《民法通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但是,在审判实践中,各地法院处理此类案件时的法律适用并不相同。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特提出几点建议:
一是立法机关应对医患纠纷的处理专门立法,明确处理原则,严格审理程序,摆脱目前法律适用方面的混乱状况。
二是规范医疗纠纷鉴定。面对“公正与效率”的时代主题,在目前医疗纠纷案件判定综合法律还不成熟的情况下,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做好医疗纠纷案件的鉴定工作,才能为医疗纠纷案件审理提供准确、高质量的医疗纠纷鉴定结论,以利于提高审判工作的“公正与效率”。
三是完善医疗机构的病历管理。病历是以文字、图象、数据等内容来证明某种医疗行为事实的依据,属于书证的一种。病历材料其内容能证明该医疗行为事实,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在医疗纠纷诉讼中,病历资料既可证明医患之间诊疗关系的客观存在,又可证明整个医疗行为的客观过程,但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有的患者起诉后,医院给患者记载病历不完整或是事后又补的,患者不予认可,给鉴定带来很大的难度。医院要对病历资料程序封存进一步规范化,在日常病历的书写过程中,建立病历内容向患方告之制度,赋予患方了解病历的权利,有效提高病历公信力。
四是强化社会舆论引导,正视生命现象的复杂性与医疗行为所固有的风险性。新闻媒体在报道医患纠纷时要客观、公正、全面,并要大力加强对医疗卫生行业的高风险性的宣传和引导,医院也要加强自身宣传,使群众增强对医疗行为高风险的认识,从而沟通和融洽医患双方之间的关系,减少医患纠纷案件的发生。
五是加大医疗投入,建立医疗责任保险体系。医疗机构承受的特殊职业风险日益加重,若任其发展必然导致医患双方产生强烈的自卫防范心理,不利于双方利益的平衡。因此,要加大国家和政府对医疗卫生事业的投入,逐步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完善的医疗责任保险体系,譬如建立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保险,由医患双方共同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合理分担医疗风险,从而减轻医患双方的负担,这有利于医患双方利益的协调平衡和医疗事业的长足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