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营商环境

浅谈影响民事再审案件调解的因素及改进措施

  发布时间:2009-06-03 11:15:43


    在审判实践中,民事再审重审案件与民事一审案件的调解率相比低得多。2008年我院共审结民事再审重审案件16件,其中调解4件,调解率仅为25%,而2008年我院一审民事案件调解率达到92%。为何我院再审重审案件与民事一审调解率差距如此之大,我院本着落实司法为民的总要求,更好地实现公正与效率,实现社会稳定与和谐,通过研究分析,现将影响再审和重审的调解率的主要因素和改进措施浅述如下。

    一、影响再审和重审的调解率的主要因素

    (一)再审重审案件一般较为复杂、疑难,相对来说,当事人之间意见分歧大、双方矛盾较为尖锐、激烈,积怨久远,在原审判决后,当事人上访、申诉、缠诉、信访不断,矛盾冲突愈来愈大,以致丧失调解基础。导致再审重审时无法调解。

    (二)再审重审案件一般都是原审未将事实认定清楚,未理清法律关系。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所致,以致当事人对法院和法官的对立情绪较大,产生不信任感,为此,案件提起再审和发回重审后其调解难度加大。

    (三)原审部分法官不深入研究案情,不清查证据之间的关联性和真实性的审查,尤其是侵权和赔偿案件,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已成为案件的争执焦点,但在因果关系未审理清楚时仍确定侵权或赔偿,等于原告告什么就判什么,法院成了一方当事人的代言人。

    (四)原审部分法官迫于当事人是上访和缠访的“钉子户”,便不顾事实和证据,为了满足一方不再闹事,盲目判决一方胜诉,结果这些人不走法律程序,仍然上访因为这些人偿到了上访的甜头,得到了走正常程序所得不到的东西,调解对这些人不适用,从而形成恶性循环的轨迹,这里既有社会大气候的影响,也有执法环境的影响,更有法官素质低下的因素。

    (五)部分案件诉讼代理人既缺乏职业道德,又有很多不具备代理人资格,这些人唆使当事人滥用申诉权,并向当事人乱拍胸脯,这边又用威胁语言威胁法官,因为这些人中有一部分是法院退休的,也有一部分人是多年的诉棍,摇身一变成为所谓的律师,这些人的参与,助长了当事人上访的气焰,从而也导致当事人因错误判断而不肯让步。

    (六)也有部分法官对再审和重审调解认识不足,总认为再审和重审案件的当事人一般比较固执,情绪偏激,且有相当一部分人是多年缠诉老户,因此也有不想多与其接触不肯过多时间做其工作,调解只流于形式,加上此类案件的处理须经过审委会讨论决定,在客观上增长了法官调解的惰性。

    二、民事再审案件的调解思路的改进措施

    综上所述,由于原审案件存在这样或那样的不足,民事再审案件调解较原审调解难度大就是众所周知的了,但是,要想减少上访、信访,维护稳定,化解纠纷,就必须站在讲大局的高度,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克服畏惧心理,摸索经验,扬长避短,做好再审调解工作,提升再审调解成功率。要学会用辩证的方法分析,对再审案件调解的难点,要迂回控制,正确引导,确保稳定,见机调解。同时也要看到再审案件调解的优势,准确地寻找调解的切入点。首先,在亲历了原审过程、执行过程及启动再审的过程后,当事人心中或多或少地渗透了法的思想,对程序法和实体法都有了一定的了解,他们追求的目标与法的规定更接近,承办人以法言法语与当事人勾通相对容易;其次,再审是以原生效裁判中止执行为前提的审判,可以利用原生效裁判,借助执行手段促和解;再次,再审案件承办人可以通过阅卷了解案内情况,也可以向原承办人了解案外情况,了解当事人性格特征,这对于再审调解大有裨益。据此,笔者认为,再审案件的调解,应当根据再审案件的特点,借助再审案件特有的优势,形成再审调解的特有思路,利用一切可利用的因素,同时博采各类调解经验,因案制宜,因人制宜,灵活调解。

    (一)“四个到位”备调解。为使每一起再审案件能够成功调解结案,要求承办法官在准备工作中坚持做到“四个到位”:即详细阅卷,对案件事实把握到位;理出争执焦点,对解决争执的方式方法把握到位;认真审核程序,对适用程序的规范和公正性把握到位;深入思考,对当事人的心理状态把握到位。由于准备工作做得扎实,确保了每件民商事再审案件在事实清楚、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法进行调解。

    (二)“六心”、“五好”促调解。针对再审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对立情绪较大,对法院信任度较低的特点,从端正办案人员调解态度入手,要求办案人员在主持调解工作中做到“六心”、“五好”,打破当事人之间久结的陈冰。“六心”:即公心、热心、诚心、耐心、爱心、恒心。公心,要求办案人员评判是非应客观、公平,坚持公正司法;热心,就是对待当事人应多一些热情,少一些冷漠,做到文明司法;诚心,要求诚心诚意地为当事人排忧解难,切实做到司法为民;耐心,就是为当事人做工作应不厌其烦;爱心,就是应深怀爱民之心,用爱感化当事人的心灵,做到一心为民;恒心,要求办案人员化解矛盾应坚持不懈,持之以恒,不被一时的困难所吓倒。“五好”:即站好位,主持调解的审判人员应当不偏不倚,恪守中立,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把好脉,要洞悉双方当事人的心理活动,把握双方当事人的心理脉络和心理底线;掌好度,要善于营造良好的调解氛围,让双方当事人能够自由表达自己的思想和意见,逐步推进调解进程;开好方,应根据纠纷和争议焦点,提出切实可行的调解方案;用好法,再审调解必须坚持合法性原则,调解内容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权益。这样做,不仅提高了法院的公信力,增强了当事人对法院的信赖,也为成功调解营造了良好氛围。

    (三)“七种方法”成调解。一是倾听攻心再审调解法。在找准再审案件调解工作切入点的基础上,抓住当事人的心理状态,全方位倾听“心声”。这种倾听不是被动、无目的、消极地听,而是抱着一种积极态度去听,用心去听,适时表示一下理解和同情,拉近与当事人之间的心理距离,那么当事人的情绪就会随之降温,再稍加劝解,就有可能转入调解的正题。二是耐心疏导再审调解法。有些再审案件眼看调解希望不大了,但如果再坚持一下,再多做一次思想疏导工作,就会出现“柳暗花明”的情况。为此,对于再审案件调解,承办法官始终坚持再多做一次思想疏导工作的做法,从不轻易放弃。三是逐级递进再审调解法。再审案件当事人往往认为参加调解的领导级别越高,调解的权威性越强。抓住当事人这一心理,遇到调解陷入僵局,无法打开局面时,分管领导和庭长靠上去参与调解,可以增加当事人对法院的信任度,往往会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四是利益均衡再审调解法。有些再审案件之间存在着很多联系,一起案件的期待利益权者有可能是另一起案件的义务人。运用利益权衡法合并调解,分别与当事人讲述各自的不利后果及通过合并调解所可能获得的益处,让当事人分清各自的请求差异,找出案件的最佳结合点,围绕结合点促调解,从而收到“调解一案、和谐一串”的效果。五是换位思考再审调解法。再审案件调解过程中,不断将自己与当事人的地位互换,设身处地站在当事人的立场上以诚相见,诚实守信,让当事人对法官讲心里话,法官才能了解事实真相,才能抓住纠纷的主要矛盾,从而使调解工作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六是背靠背再审调解法。再审案件双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的组织下,由法官分别与一方当事人进行交谈,分别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说明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七是外部借力再审调解法。针对再审案件部分当事人对法院不信任,寻求“外力”支持,审判人员应当善于利用有关方面的作用,借助这些“外力”来做当事人的工作。比如,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邀请过问案件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案件的复查听证、再审庭审等,再通过这些“外力”做当事人的工作,进而促成调解。

责任编辑:倪蒙    

文章出处:清丰县人民法院    


关闭窗口

地址:河南省濮阳市开德路186号  
邮编:457000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