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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工作

  发布时间:2009-06-04 10:44:41


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依附于刑事诉讼的一种特殊民事诉讼,故其调解与单纯民事诉讼有所不同。当前司法实践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数量逐年呈上升趋势,在审判过程中做好附带民事调解工作,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及时得到赔偿,最大限度地实现案结事了,正确认识和把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的特点,减少当事人的上诉、申诉和上访,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以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是摆在我们刑事审判工作者面前的一道新课题。

    与单纯的民事诉讼调解相比较,做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工作,应正确认识和把握此类案件的几个特点:

    一是依附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只能依附于刑事诉讼活动,受刑事诉讼活动的制约,人民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应始终围绕刑事诉讼这一主线,着眼于刑事诉讼问题的解决来进行,而不能偏离重心,采用纯民事诉讼的调解方法,追求不切合实际甚至难以达到的调解结案效果。

    二是兼容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一种兼刑事、民事双重内容的特殊诉讼。一般来说,被告人赔偿越积极、越主动、赔付的越多,其对行为的弥补和对被害人精神创伤的弥合程度就越大、越强,从而得到被害人谅解和法律宽恕的可能性就越大,只有将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兼容,通过调解使二者在法律与情理上得到互补,才可能达到被告人服判、被害人息诉的良性效果。

    三是局限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会受到诸多因素的限制,这些限制性因素主要表现在:案件性质、案件情节、当事人的能力与愿望、社会舆论及社情民意等。

    四是间接性。除了当庭调解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通常不是在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直接进行,而是在当事人的亲属、朋友等之间进行。为此,在实际工作上应注意把握两点: 一是被告人亲友等代为赔偿的,不仅要求代偿人完全出于自愿,而且还应要求被告人对此予以认同。二是被害人对刑事责任的谅解和对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撤诉,必须出于自愿,并由其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签字认可,如其表现出异议或犹豫,则不可勉强,应查明情况,分析原因,妥善处理。

    要成功地进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光靠讲解法律条文是远远不够的,还要讲究调解艺术,要善于综合运用心理学、社会学等多种知识和多种技巧,才能达到成功调解的目的,笔者认为,做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工作应把握以下几点:

    首先调解要合法。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必须以遵守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前提,一方面要保证程序合法,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保证诉讼调解的程序正当性,另一方面要保证协议内容合法,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利。既要保护刑事被告人的自愿调解权,尊重被告人的调解意愿又不能撇开法律唯当事人意愿是瞻,完全以调解论定性量刑,更不能以调代刑,拿法律原则作交易筹码。要把双方当事人调解诉求纳入刑法规定的框架内来解决,引导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实现自已的想法和目的,达到法律威严彰显和当事人愿望实现的双重目的,使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得以有机统一。

    其次要把握全情。首先是吃透案情。调解工作的开展必须建立在对案情准确、详实的把握之上。只有吃透案情,才能分析发现双方当事人对案件关注的联结点,才能确定案件是否存在可调解的因素,如何进行调解,以及调解所要达到的效果。

    第三,强化法官的公信力。调解制度是借助中立法官的公信力,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争议的活动和结案方式,在调解制度中,双方当事人将自身权力自愿置于中立法官之下,前提条件是法官具有公信力。也就是说法官必须取得纠纷双方当事人的充分信赖,使当事人能够放心地把自身权利托付给其调处,我国传统上是个人情社会,密密交织的人情网影响着司法审判工作,影响着人民群众对司法权威的信任度,这也是长期以来“人情案”、“关系案”困扰司法审判的重要原因。在诉讼这程中,当事人精神高度紧张,非常敏感,法官的一句话,一个手势,一个表情乃至一个眼神都有可能招致当事人的误解,并有可能对下一步调解工作造成困难,这就要求法官在居中调解时,要格外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注意到细节,要慎之又慎,细之再细。

    第四,使当事人变成明白人。所谓使当事人变成明白人,是指法官通过向纠纷当事人讲解与案件有关的实体法、程序法等基本法律知识,使当事人对主张权利、参加诉讼在思想上有个清晰的轮廓,以便在下一步诉讼过程中,更充分有效地处置自身权利,这是取得调解成功的必由之路。法律知识水平较低,许多案件当事人文化素质、法律素质普遍较差,甚至对法律程序、诉讼权利、应诉技巧一无所知,这些给诉讼调解工作造成了很大的障碍,法官负有向当事人讲明诉讼权利义务、法律程序等的义务和责任,要使当事人明明白白打官司,清清楚楚参加诉讼。实践表明,在诉讼过程中,越是让当事人清楚法律权利、义务,充分了解法律程序,越能够使他们把握庭审节秦,掌握一些诉讼技巧,与法官协调配合,快捷、有效地促成和解,定纷止争。

    第五,适时适度冷处理。长期以来,在许多百姓眼中,打官司、进法院,就是“惊官动府”,是撕破脸皮的事,当事人怀着这样心态参加诉讼,往往情绪非常对立,这一点表现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尤为突出,对于情绪过激的当事人,法官要有足够清醒的头脑和足够的耐心,对于易于激动的当事人,不妨试着采取“拖”的方式,这里的“拖”,是寓调于拖,寓劝于拖,实践证明,冷处理是对待情绪激动的当事人的十分有效的办法,当然“拖”是有限度的,是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限内适当地拖一拖,让当事人冷静下来、理智起来,在“拖”的过程中可以同时使当事人了解案件如不能在一定期限内达成和解,给双方当事人带来的不利后果,调动当事人依靠法律手段、解决纠纷的积极性,直至最后化解矛盾。

    第六,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在诉讼调解中,我们主张不但充分发挥法官的聪明才智,而且还要充分借助于纠纷当事人所在机关、企事业单位、村委会、居委会等各方面的力量,这些因素在诉讼调解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往往能为诉讼调解的成功提供很大的帮助。

    第七,适时把握机会,找准突破口。附带民事案件的被害方大多希望即时得到被告方相对较多的赔偿费用,被告方则希望在满足被害方请求的前提下尽可能获得轻判,因此双方有共同的利益联系点和达成调解的可行性,但双方当事人之间一拍即合的情况是很少见的,作为主持调解的法官不能拘泥于卷宗材料,要深入案子背后,挖掘双方当事人不同经历、文化水平、生活阅历以及情感爱好等因素形成的切入点。要善于创造和把握机会,寻找能够最大限度满足双方利益和需要的最佳调解点,把握时机,找准突破口,及时促成和解,使案件调解成功。

    当然,在加大调解力度的同时,也要处理好“判”与“调”的关系,对穷尽手段,久调不决的,应当及时下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种解决纠纷的全新前景,在我国诉讼制度中占有重要地位,作为刑事审判法官,要充分灵活运用其加强、提高自己的审判业务能力,真正做到“打击预防犯罪,化解矛盾纠纷”,为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自由公正的法治环境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责任编辑:黄广奇    

文章出处: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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