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中院民三庭以“调解年”为契机,进一步探索民商、劳动争议、土地承包案件的内在规律,准确把握调解尺度和火候,把调解结案作为有效化解纠纷的重要手段,把不安定因素解决在萌芽状态,有效防止涉法上访案件的发生。
主要采取以下作法:一是从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和真正实现公平正义的高度重视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把调解作为化解矛盾纠纷的第一选择。二是调解过程中,注意维护当事人利益和避免当事人诉讼风险和诉累相结合;注意个人权益的实现与维护和谐的人际关系相结合。三是采取法官多元调解模式,在全庭人员、庭长、主管院长参加调解的同时,注意吸收律师、对当事人有影响的群众、政府机构和民间组织参与调解,从不同的法律思维模式、不同的认识角度、不同的情感认同、不同的价值取向等各方面引起当事人的共鸣,有效化解了很多单独依靠法律手段长期不能解决的问题。如民三庭审理的当事人清丰县村民谢某某与其村委会之间的土地承包纠纷,法律问题十分明确,但当事人在感情上不能认同,认为自己受到冤屈无处诉,还要承担支付金钱义务。事不大,钱不多,但双方积怨甚深,一审期间,一方当事人谢某某之妻情绪十分激烈,一方村民40多户围堵市委大门。二审期间,三位合议庭成员耐心细致的工作,当事人终于达成和解并即时履行完毕,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