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司法统计工作是人民法院调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决策参谋的功能,对于审判执行、司法决策具有辅助和支撑作用。因而改革和完善的司法统计制度尤为关键。目前司法统计工作已不适应司法改革后形势发展的需要,故笔者提出了应按照司法改革的总体目标和计算机数字化处理的要求,对司法统计工作的整体框架进行重新设计,并对司法统计改革的具体措施提出一些设想。
关键词:司法统计 司法统计分析 司法统计指标 设计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司法统计工作的若干规定》中要求:人民法院司法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法院工作的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积累和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为审判工作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因而,司法统计工作是一门科学。它不仅用数字来休现司法机关的工作成果,而且通过数字的统计、比较,可以给领导安排工作提供依据,以便适时地采取有效措施。因此,司法统计是一项不可忽视的工作,负责司法统计工作的同志应树立高度的责任感,认真搞好司法统计,当好领导参谋。不可置否,我国的司法统计分析已经取得很大进展,但由于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的主导地位和司法统计工作的隶属性、辅助性、服务性角色,导致司法统计工作改革长期滞后于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的改革和发展,司法统计工作地位越来越边缘化,呈现出许多困难和矛盾,影响司法统计工作的发展和整体功能的发挥,我们必须转变观念,进行全面的改革和完善。
一、现行司法统计工作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统计指标体系体现宏观指导力度不足。具体表现是对指导审判工作所需的“新”“精”“特”内容和数据收录不够,如审判方式改革后的有关数据未能收录,不能反映审判方式改革后庭审方式、当庭结案率及以何种形式定案等情况。“三分统计,七分估计”,少数人甚至靠拍脑袋填报,统计数据的对外提供具有随意性,以为统计工作不过是加加减减,算个数,填个表,枯燥单调,没什么实质意义,久而久之,形成了为统计而统计的形而上学的观点;有的干脆填完报表,汇总上报了事,缺乏统计分析,使统计数据汉仅成为一种资料和数据的堆积不能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依据。这种做法不但不符合司法本意,而且违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司法统计工作的若干规定》中关于“司法统计资料的对外提供”的相关规定。
(二)轻司法统计分析和专题分析。统计数据是反映法院工作最基础、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司法统计工作的目的也不仅仅为了上报数据,更重要的是要探索如何合理利用数据,发掘其中涵盖的信息,以此来指导审判工作实践,为领导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基层法院目前司法统计数据的利用效果并不理想,数据“开发”不到位,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不够。从统计分析文章质量来看,也有待提高。在通常采用的分析方法上,存在很多缺陷:一是没有适当的评价依据。现在对一些审判业务工作的统计分析只局限于对数字的罗列和同期的比较,有些业务工作通过横向比较可以看出孰优孰劣,但也得不出究竟哪些指标符合要求,不能横向比较的业务仅能看出其他与以前相比所发生的变化;二是在做分析时,没有更深入地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和形成的过程,没有对问题的解决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三)分类不够科学,记录要素不全。司法统计分析中的有的小项概念交叉混淆、表意模糊不清,难以准确把握;例如在司法统计表中将中止案件置于未结一类,在数据体系中却缺少中止案件的中止时限、恢复中止等等情况的记录。
(四)统计口径不一致。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统计的指标准理解不一,如司法统计中只对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经济案件、行政案件的审限作统计要求,而对审判监督案件、支付令案件的审限以及执行案件的执限未作统计要求;在指标解释上口径也不一致。如对刑事案件的统计,要求上诉案件发回重审列入一审新收,而民事案件、经济案件的上诉案件发回重审后没有要求列入一审新收;二是统计的时间标准不统一。如对审限的统计,刑事案件的鉴定时间包括在案件审理期限内,而在民事案件和经济案件又将鉴定时间排除后计算审理期限。
(五)计算机统计配套软件不完善,致使统计的方法和手段不能够适应深层次司法统计分析的要求。目前很多基层法院办公还没有实现办公自动化,信息处理仍然在采用原始的手工方式,即使有条件的法院也只是进行报表打印和简单的汇总计算,使统计的数据不能自行核对错误;有些项目的编排设置不合理,难以查询和利用。
(六)司法统计机构不健全,特别是在基层人民法院。有的统计人员没有定编,没有经过专业培训,不适应统计工作专业化发展的需要。有的司法统计人员身兼数职,力不从心。有的平时无人做统计,汇集总表时临时指派几个人去办。这种状况与司法统计工作在部分基层法院中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有密切的关系,基层法院领导对司法统计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存在着“重审执业务,轻司法统计”的观念,认为工作是干出来的,不是统计出来的,只要把审判(执行)质量和效率抓上去了,司法统计即便不十分精确也无关大局,把数据报上去不出问题就可以。由于对司法统计工作重视程度不够,使这项工作的开展深陷被动,司法统计工作无法正常进行。
二、加强司法统计工作的总体思路
(一)提高认识,司法统计工作与法院各项工作一视同仁
法院统计工作要与各项工作一视同仁,司法统计工作虽不处于显要地位,但院领导并不能够因此而忽视,院领导首先要严格督促统计工作,并经常在有关会议上强调搞好法院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及时性、准确性,同时要求统计人员继续发扬吃苦耐劳、默默奉献的精神,真正做到高标准、严要求。在组织人事安排上,尽量配备政治素质、文化素质较高、业务能力精的同志从事这项工作,并注意保持统计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性。只有院领导的重视才能带动全体人员的统计意识,这将对搞好法院统计工作起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完善对司法统计工作总体框架的构建
根据司法统计的内在要求,依照司法改革的目标要求,在对司法统计工作实践经验进行科学总结的基础上进行科学的论证和分析,提出合乎司法统计规律的、符合计算机运用规范标准的司法统计工作整体架构、基本内容,同时明确各级司法统计的审核要求、统计时限、信息传输手段、司法统计分析等等,进行司法统计工作总体框架的构建,有利于全面提高司法统计质量,更好地发挥其服务审判工作的作用。
(三)对司法统计指标体系进行全新设计。
设置合理的统计指标体系既是审判工作管理的需要,也是审判工作发展的需要。我们要设计合理的司法指标体系,要根据形势的变化和工作的进展情况不断调整统计数据指标,使统计工作能真正反映审判工作实际,推进工作发展,切实为审判管理工作提供科学依据,进一步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具体而言,根据司法统计工作总任务中各个项目、每个项目的各个阶段的工作要求,进行周密的规划,提出实施方案,订出合理的工作流程和某些变通的规定。总体设计上到最高人民法院,下到基层人民法庭,既包括司法统计的横向方面设计,也包括纵向方面的设计;既包括整个法院系统的整体设计,也包括各个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基层法院、专门法院统计工作的单项设计。统计指标体系的设立必须对规范审判工作具有明显的的指导和激励作用,引导法院和法官向独立、公正、高效、文明司法的方向不断努力。
(四)逐步提升司法统计信息的计算机数字化处理能力。
司法统计实行计算机管理,是社会发展的需要,是搞好统计服务的重要手段。统计信息数据的采集、处理、传递、查询全过程运用计算机管理,实现信息自动化,不但可以增加信息的内容,提高数据的质量,还可以加快数据处理速度,减轻劳动量,让统计人员有更多的时间从事调查研究、分析工作。其次,统计信息网络化是大势所趋,网上服务将使信息获取和交流变得异常方便。司法统计的数字化处理,以设计标准化,操作简单化,软件通用化和兼容性为设计原则。在司法统计工作中广泛采用数字化技术,为进一步扩大司法统计信息的容量和提高数据分析能力提供了可能,可以通过表格形式反映文字化叙述的内容,通过文字的数字化处理全面反映各级法院审判工作的情况,形成一个相互配套的数据组合。
三、改革完善司法统计工作的具体对策
(一)对统计的表格、表项进行的科学、合理地设计和研究。各种表格要紧贴实际情况,对于那些不能采集得到或者采集难度大、只能作定性分析的,难以作定量分析的不再作数据统计要求。在选取表项时要注意坚持适当和必要的原则,不宜过细也不宜过粗。过粗达不到提供基本信息资料的目的;过细又太繁琐,达不到清晰和易于解读目的。在对采集的数据进行后期汇总时,要便于核对和核实。至于对表格采用封闭式还是开放式,要求不统一,视具体情况而定。
(二)突出统计分析工作的地位。第一,要依据数据分析有关业务工作发展的运行态势,提出有建设性的观点,务必做到观点和数据不分离,每个结论的得出有其依据;要在分析数据变化的原因的基础上进行总结和分析,并且提出对策和建议,如建议推广某种工作模式、对某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缺陷进行调查研究、采取何种措施解决某些问题等。第二,确定必须分析的内容。按照唯物主义辩证法的观点,在分析时要处理好面与点的关系,抓好点,发掘有价值的信息,同时,要摒弃对过时的统计指标的分析。在实际操作中,要规定同比、环比数字百分比超过多少必须分析,个别数据偏离平均值(中间值)多少必须分析,从理论上讲应该是正(负)相关的数据出现负(正)相关必须分析。第三,要引入专业分析人员。统计分析工作是一项专业性要求很高的工作,司法业务工作的有关数据需要运用统计学的理论和方法来分析,这样得出的结论才能更准确,对工作的指导性也就更强。
(三)增强司法统计实用性,提升司法统计的实效性。笔者建议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的入手尝试:一是重视审判方式改革方面内容的数据记录,增设一组反映审判方式改革的数据;二是大胆增加负面数据。如执行表可增设未执结案件项目,特别是对几年未执结、中止执行、委托执行、外地执行未执结的执行情况做详实记录。一审审判监督统计中增设申诉总数,驳回申诉、申诉人撤诉,申诉改判等情况;三是进行及时跟踪记录。对二审发回重审的案件,一审法院要有统计记录。对二审改判、调解、撤诉等内容设法通过司法统计渠道返回一审法院。对年内各项工作的发展变化做准确记录,改变过去月报表只反映当月审判数据,不能反映当月年度累计数据,实行累计制。
(四)重视调查研究实践。为顺应司法改革的需要,使司法统计工作更好地为审判工作服务,有目的有计划的组织专业司法统计工作人员深入审判工作第一线进行调查研究,掌握司法运行实际,了解审判工作发展趋势,从而使司法统计与审判工作联系更加紧密,为更合理地设置司法统计的条目,为门类化分衔接更加紧密打下基础。
(五)统一设置司法统计部门。司法统计工作最终是有人完成的,解决好人员问题是第一要务。形成从最高法院到基层法院的司法统计组织体系,从编制体制上解决司法统计人员力量配备不足,身兼数职的问题。高度重视司法统计人员专业技术的培训,确保司法统计计算机运用的工作需要。上级法院要有计划的对下级法院司法统计工作人员进行知识更新,培训学习和交流活动,及时解决司法统计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
(六)完善审判流程网络化管理,保证统计信息数据录入准确
首先,要尽快建立起法院局域网,尽早引入统计报表自动生成系统。其次,要不断完善法院审判流程网络管理,对已经建立的司法统计数据录入系统即局域网,定期进行改造升级,实现统计数据共享。最后,对《人民法院案件信息管理与司法统计》软件的不完善之处,积极向上级法院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由上级法院及时与软件提供商联系,由软件提供商对软件进行完善、升级。通过系统建设,使各级法院统计部门不仅能够根据自身需要对统计信息进行深度加工处理,信息数据录入要准确及时。还能使信息沿现代化网络系统快速传递,既可以及时满足上级法院统计部门的工作需要,也可以向下一级法院统计部门反馈综合信息,并可以进行横向资料交换,还可以在网上发布公众需要的统计信息。要借助网络系统强化基本单位名录库的更新维护工作,力争实现即时的更新与维护,使其成为统一的动态的活库,能在统计管理和统计服务中充分发挥作用。
司法统计工作看似简单,实则不然,不仅包括统计学、逻辑学的基本原理,而且包含广泛法律知识。统计工作是否准确及时到位,直接关系到领导能否及时了解社会治安形势、掌握各类案件的发案规律和特点、研究执行法律政策的情况和总结工作中的经验教训指导各项审判工作的开展。司法统计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各部门及司法统计人员要坚守职业道德,高度负责,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无误。司法统计工作人员要始终保持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事业心,不断加强政治、法律、文化素养,使统计工作的指导和参谋作用得到更好地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