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9日,“杀害”同村人在监狱已服刑多年的河南商丘村民赵作海,因“被害人”赵振裳的突然回家,被宣告无罪释放。河南省高院将赵作海无罪释放的5月9日定为“错案警示日”,以警示全省法院干警。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开展“5.9”错案警示日的通知》,台前县人民法院决定开展“5.9”错案警示月活动。首先,召开动员大会,回顾赵作海案件。通过对该案的回顾,使全院干警警钟长鸣,引以为戒。其次,召开座谈会,反思错案原因。要求中层以上领导干部,针对赵作海案进行深刻反思,认真总结分析错案发生的深层次原因。第三,进行案卷查,防患于未然。台前法院设立以审监庭庭长为组成的案卷评查小组,对上一年度的刑事、民事、行政、执行卷宗进行评查,查改问题,及时纠正,并及时总结案件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向全院干警通报,以绝后患。第四,研究室及时进行调查研究,针对案卷评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理论分析,并撰写调研文章,以供上级法院调研时使用。
正如弗兰西斯.培根所言:“一次错误的判决,有甚于十次犯罪,因为犯罪污染的是水流,而错误的判决污染的却是水源。”刑事错案的发生不仅侵犯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甚至生命权,更破坏民众的安全感和对司法的信任,进而撼动司法的尊严和权威。所以,作为法律守护神的法官要认真汲取教训,引以为戒,认真对待每一个案件,认真对待每一位当事人,对法律负责,对人民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