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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事错案发生原因及预防对策

  发布时间:2011-04-19 15:21:33


    2010年5月8日,河南省高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省法院复核裁定和商丘中院判决,宣告赵作海无罪立即释放。该案引起了巨大的社会反响,再次让司法正义受到了严峻的挑战,也掀起了新一轮刑事错案研究探讨。清丰县法院在“5.9”错案警示日到来之际,召开“预防刑事错案发生、提高办案质量”研讨会,就赵作海案为代表的典型冤案进行分析,探究错案产生的规律,并对预防冤案的产生提一些对策。

    一、赵作海案“剑走偏锋”危害分析

    河南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8日作出再审判决,宣告赵作海无罪,立即释放,认定赵作海故意杀人案系错案。赵作海在长达11年的监禁中,不仅失去了人身自由,失去了创造财富、享受生活的机会,也因错判让他背负了杀人犯的恶名,使其家庭破裂、妻离子散,对他本人和亲属造成的损失和精神痛苦是难以弥补和无法估量的。同时,赵作海案的发生,严重影响了法院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地位。人民群众视法院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把最后的希望寄托在法官身上,而在办理案件时,法官却对待权力、对待法律极端不严肃,对待人民群众极端不负责任,草率下判,让无辜者锒铛入狱,严重侵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严重背离了人民法院的根本宗旨,极大地伤害了群众利益和感情。

    二、从赵作海等错案看刑事错案发生的根源

    近年刑事冤假错案频频发生,如从赵作海案看,导致这种令人无法接受的事实的发生从根本上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背离了公检法互相制约的立法本意。国家司法制度之所以设置公、检、法部门,就是要让几个部门之间相互制约、相互监督,通过相互制约,来保障人权不被侵害。但现在监督没有了,几个政法机关只剩下相互配合。这就导致了赵作海案件的发生。

    (二)控辩双方严重失衡、法官先入为主的审判格局。在当时的庭审中,尽管辩护律师为赵作海作了无罪辩护,但声音很微弱。法官先入为主,一开始就把被告人定做罪犯。辩方和控方,没有平等的话语权。所有这些,最终导致法官职业操守的缺失。法官不能坚守职业操守,最终导致错案发生和法院的地位下降。

   (三)司法理念出现偏差的刑审现状。没有按照“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去执法办案,没有深刻领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科学内涵,没有树立“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司法理念,没有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把“两个基本”错误地理解为“事实基本清楚,证据基本确凿”,滋长了“差不多”、“大概齐”等错误思想,从而降低了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证明要求。在案件的很多事实没有查清楚的情况下,法官就草率下判,结果造成“赵作海”错案。

    (四)责任意识淡薄的执业操守。分析赵作海案件的办案过程,可以看出,两审法院都存在着不认真审查卷宗、没有做阅卷笔录、没有到现场去排除案件疑点等问题。在一审时,原审法院注意到了该案证据存在的五个方面的问题,而且都是客观证据方面存在的问题,但主审法官却极端不负责任,对此没有进行认真、细致的审查,而是主要依据赵作海作的9次有罪供述作出了判决。这充分暴露出有的法官在办案过程中,缺乏对人民群众、对法律、对事实高度负责的精神,责任意识淡薄,缺乏职业道德、良知和操守,作风不实,办案粗糙,工作不细,不深入实际,不深入群众,不进行调查研究,不倾听群众的呼声,仅仅满足于对卷宗材料进行粗略的审查,不愿意多跑腿走路,不愿意调查走访,以致不能及时发现问题,甚至发现了问题,也不作深入、细致的分析,该调查核实的证据不去调查核实,该排除的疑点和矛盾没有认真去排除,而是草率下判,一判了之。

    二、预防刑事错案的建议与对策

    (一)进一步转变司法理念。结合赵作海案件,继续从十二个方面解放思想,彻底转变不符合科学发展观、不符合“三个至上”、不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错误观念,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国情意识和群众意识,确保法院工作正确的发展方向,确保办好每一起案件。每一位刑事法官一定要充分认识到树立和贯彻现代司法理念对于指导刑事审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始终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坚持“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统一,坚持司法公正优先、兼顾诉讼效率,坚持依法独立审判、保证裁判公正,坚持罪刑责相适应、量刑适当,真正做到秉承正确的司法理念依法公正公开廉洁办案。

    (二)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公职人员在行使权力的同时也担负着相应的责任,特别是作为一名法官,由于职业的特殊性,更要有强烈的责任意识。要以对国家、对人民、对法律、对历史、对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始终保持“严、深、细、实”的工作作风,既要严格,又要严肃;既要细致,又要注重细节;既要实事求是,又要脚踏实地。要始终坚持讲事实、讲证据、讲法律、讲责任,竭尽全力把每起案件办细、办好、办扎实。

    (三)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案件质量是司法公正的生命线,要始终抓好执法办案第一要务,进一步统一执法标准,严密执法程序,细化执法责任,努力提高审判和执行工作质效。依法准确定罪量刑,坚决贯彻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务必做到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严格证据采信制度,切实贯彻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进一步强化证据意识,坚持以证据证明案件事实。要认真审查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开庭审理是确保办案质量,防止发生错判的重要程序保障。要全面落实依法公开审判制度,在严格实行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的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所有刑事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充分发挥审判组织的作用,合议庭在审查和认定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等方面要全面负起责任,认真审查把关。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时,要认真听取合议庭关于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方面的意见,审慎研究,正确决定。建立健全案件质效监督长效机制,提高执法办案水平,预防冤错案件的发生,真正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铁案。

    (四)进一步加强监督制约。凡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上级法院要直接宣告无罪,不能多次发还重审。进一步加强对公安、检察等机关的监督制约。在处理与公安、检察机关的关系时,既要讲究协作配合,更要重视监督制约,把提高办案效率与确保办案质量更好地统一起来。对每一起案件特别是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敢于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自己的意见。对于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和定罪量刑等依法应当由法院负责的事项,要负起责任,不能牺牲法律原则、违背法律规定违心下判,更不能搞公检法“联合办案”。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切实提高法院在国家、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地位。

责任编辑:黄广奇    

文章出处:清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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