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8日,濮阳中院刑一庭做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刘中浩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今年23岁的被告人刘中浩是濮阳县海通乡张称湾村农民,他的哥哥刘中英长期患有精神病,生活不能自理,刘中浩为摆脱刘中英对家庭的拖累,于2010年11月28日上午,用铁锨在其家中堂屋西间挖了一个土坑,将刘中英推入坑中活埋,致其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中英系窒息死亡。
濮阳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中浩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濮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中浩犯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案发生在家庭成员内部,刘中浩的父母已丧一子,其要求对刘中浩从轻处罚,刘中浩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且经鉴定刘中浩表现符合“边缘智力”,虽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但对作案行为的后果认识不充分。故对辩护人请求对刘中浩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做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