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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恶治恶不可取

  发布时间:2009-06-08 10:35:26


    5月21日,32岁茂名男子陈富超爬上了海珠桥,以讨债为名上演跳桥秀。警方到场劝说未果,66岁的广州退休工人赖健生攀爬上桥,随后将陈富超推下,陈落在警方架好的救生气垫上,右手和腰椎被摔成粉碎性骨折。

    陈富超上演跳桥秀,致使海珠桥双向封闭了5个小时,桥两侧上班族和居民出行大受影响,路人纷纷指责谩骂,赖健生攀爬上桥将陈富超推下,3分钟“解决”警方5个小时未能解决的大问题,使路人精神为之一振,部分人为之欢呼鼓掌。

    跳桥秀的行为扰乱社会秩序,属于违法行为,必将受到法律制裁,虽然其行为违法,但是其人格权和人身权仍受法律保护。赖健生将陈富超推下桥,这种“以恶治恶”的手段看似有“奇效”,颇具英雄主义色彩,虽然受到部分人的拥护和称赞,但其行为给陈富超身体造成伤害,也涉嫌违法。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我们必须依法办事,通过正当合法的手段去解决问题,而不能用一种违法行为去制止另一种违法行为,也就是以恶治恶,它不仅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也损害了法律的尊严,我们必须禁止类似情况地发生。

                          

                        

责任编辑:黄广奇    

文章出处:清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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