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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逃费案”引发的法院系统领导体制思考

  发布时间:2011-04-25 08:18:39


    2011年1月,平顶山“高速逃费案”曝光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南高法”)迅速介入并问责,而后相关责任法官被免职、调离。河南高法被赞纠错高效的同时,其人事处理权力也被提出质疑。之后河南高法张立勇院长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作出解释,河南高法只是“建议”当地市委对此案相关人员作出人事处理,而并非河南高法“亲自”作出处理决定,其行使的只是“建议权”而非“处理权”。

    此后,尽管“没有人事处理权”的质疑声渐渐平息,但是笔者作为河南法院系统的一员,对河南高法在事件中的尴尬地位陷入了久久的深思:“高速逃费案”发生后人们纷纷议论的是“河南省法院系统出了什么什么事件”,而不是“平顶山出了什么什么事件”,所以很明显问责的机关应该是河南高法。但是,作为平顶山中级人民法院上级单位的河南高法,在下级法院出现重大责任事件的时候,却没有权力对相关问题,尤其是对人事问题进行处理,这样又如何保障事件处理的彻底性呢?

    笔者认为,这是因法院系统的分级管理而造成的。法院的分级管理体制,即最高法院、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基层法院按级别高低,隶属中央级、省级、县级党委领导,法院的领导由同级党委挑选和管理,由同级人大选举任免,法院的人财物由同级财政部门掌管。因此,作为平顶山中级法院上级单位的河南高法而除了业务上的“指导”关系外,再没有其他任何关系。这也就造成了河南高法作为法院系统内平顶山中院的上级单位虽然承受着社会的批评,却没有处理事件的权力。对河南高法而言,这明显有失公平。

    结合以上问题,及当前我国司法现状,笔者认为,应当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在不违法审判独立的情况下,建立法院系统内部党建工作、司法政务工作垂直领导体制,即法院系统审判业务仍为指导关系,党建、司法政务工作为垂直领导关系。

    法院实行垂直管理的司法体制有着重要而深远的意义:有利于消除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避免个别地方以“为大局服务”为名干预司法,从而维护法制的权威与统一,发挥法院的正常功能。法院系统垂直管理即法院的人、财、物由中央统管。首先是在法院系统内实行党建工作垂直领导,即自最高院起成立法院系统党委,下级法院隶属上级法院党委,接受上级法院党委领导和管理,而法院系统领导的任免则由上级法院党委提出;其次法院系统经费垂直管理,国家财政预算后,由法院系统内统一支配和管理。法院系统实行垂直管理后在党建和司法政务上是一级服从一级,最后统一服从中央,即始终在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这样一来,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掌握了法院的人事大权和经济命脉,从而避免了司法审判受地方干扰和法院系统上级无监管权力的问题。

责任编辑:黄广奇    

文章出处:南乐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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