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便于农业灌溉、村民生活和谐,原告濮阳市某村委会在村东开挖了北自马颊河、南至村南的一条水渠,取名为“团结沟”,不料“团结沟”却“不团结“,近日因遭污染引发了一场诉讼。濮阳市华龙区法院受理的某村委会诉某国有企业环境污染侵权纠纷一案,经过一、二审,后经法院调解,由被告支付原告青苗补偿费10万元。
法院查明,被告系某国有大型企业,在原告水渠建成后,水渠中心线东侧和北侧的土地由国家征收给被告使用。在使用期间,该企业将生产、生活污水直接排放进团结沟,致使水渠的水质渐渐变黑、变臭,遭到严重污染。2009年6月,经环保部门现场取样,测定向水渠排放的污水化学需氧量达295mg/1,严重超出了国家标准。为保证灌溉,原告不得不从农田上重新开挖了一条水渠。为维护自身权益,向法院提出被告停止排污、清理水渠、赔偿损失的请求。
法院认为,被告作为国有大型企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在其征用的土地上长期超标向灌溉用渠排放污水,致使水渠被严重污染,无法使用,依法应当向原告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通过二审法院辩法析理和耐心细致的调解,双方最终就排污、治污、赔偿等问题达成合意并着手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