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费用报销补偿涉及农民的切身利益,随着社会保障体系将进一步健全,农民参加新农合同时又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的现象越来越多,而这两种保险能否和谐相处显得至关重要。
4月26日,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高某某诉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审判决,维持原判,即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支付保险人高某某保险金5873.19元。
2008年11月,原告高某某花100元购买了一份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并签订了保险合同。约定保险期间一年,保险金额30000元,意外医疗费6000元。2009年5月16日,高某某因意外摔伤住院,花费8000余元。经法院委托鉴定,高某某的病症和意外事故存在因果关系。高某某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报销医疗费用。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高某某和保险公司签定了保险合同,并依照约定交纳了保费,在承保期间,高某某意外摔伤,保险公司应及时履行赔付义务。遂判决保险公司在未超出双方约定范围内支付保险金。后被告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称高某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在农村合作医疗已报销部分医疗费,不能从保险公司再次领取医疗费用。
二审法院认为,新农合合作医疗是社会保险的范畴,而高某某在保险公司所投的是商业保险,高某某从新农合处报销的部分费用不能当然的免除保险公司的赔偿义务,保险公司要求扣除新农合报销部分款项的理由不能成立,遂作出以上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