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是合法经营餐厅,被告人王某某却开设赌场从中抽头渔利,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2011年4月13日,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开设赌场案件。被告人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0元。
2007年10月份,濮阳市华龙区波头集村管某某(已判刑)等人找到在濮阳市中原路经营客来香快餐厅的被告人王某某,在客香来西餐厅内开设赌场聚众赌博,被告人王某某为其提供场所,并安排人员放哨。管某某等人在该赌场利用牌九聚众赌博,共开设五、六天时间,从中抽头渔利20余万元。案发后,王某某退出赃款13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聚众赌博,而提供场所并安排人员放哨,其行为符合开设赌场罪特征,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