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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乐法院:化解矛盾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根本

  发布时间:2009-06-08 11:00:16


    讯和谐社会是指全体人民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状态。构建和谐社会反映了以人为本的本质要求。一方面,要求尊重人的价值,最广泛地调动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激发社会的创造活力;另一方面,要求加强对社会的管理,协调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诚信,保持社会的稳定和谐,达到活而有序、和而不同。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总揽全局,审时度势,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所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举措。人民法院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上层建筑领域内的政治体制,承担着惩罚犯罪、调处矛盾、保障人权、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司法职能,更肩负着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的神圣使命,在和谐社会的构建中发挥着无可替代的调节作用。

    诉讼调解,是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最有效的司法途径。然而,对于法官来说,调解意味着要付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而且一旦调解不成,所有的努力便付之东流。南乐县人民法院的法官们本着法官的责任和职业意识,始终坚持“注重案件调解,化解社会矛盾,案结事了”的原则,将诉讼调解贯穿于审判工作的每一个环节,竭力化解当事人的矛盾,促进社会关系的和谐。特别是近期,南乐县人民法院在民商事案件的审理中,以当前开展的深入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契机,强化诉讼调解,积极探索化解社会矛盾的新途径、新机制。把法律的理性和人性的情感同时注入调解过程,使不少当事人互谅互让,握手言和,大量疑难案件迎刃而解,探索出了一条高效可行的调解路子。通过审判、执行等司法活动的开展,为构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全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和谐社会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自2008年12月份以来,南乐县人民法院审结的民事案件呈现出调解结案率高、服判息诉率高、上诉率低、发回重审和改判率低、无调解反悔案件、无申诉信访案件的的可喜局面。截止2009年5月20日,南乐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二庭和下辖的三个人民法庭审结的案件基本上都是调解和撤诉结案。南乐县人民法院之所以能取得这样的成绩,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苦下工夫。

    一、提高认识,把握工作方向,正确理解办案效率与办案效果的关系,既不盲目追求效率而忽视社会效果,也不为了社会效果而放弃效率,努力在效率与效果上寻找到平衡点、结合点。强调审判法官树立自愿、合法、效率和质量并重的诉讼调解理念。要求审判人员对每一起案件的每个环节都不放过任何一个调解机会。按照审判工作特点,真心实意为当事人着想,将调解贯穿于诉讼全过程,在不同的诉讼环节施以不同的调解方法,真正把调解工作做到了人民群众的心坎上。

    二、创新思路,选准工作重点。为了提高调解工作水平,南乐县人民法院定期组织法官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工作不忘充电,让法官掌握各种案件的调解方法。通过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创新了一些独具特色的调解方法,做到了无过错方宽容谅解与有过错方觉悟改进相结合;庭前疏导与庭审调解、庭后调解相结合;面对面做工作与背靠背做工作相结合;把当事人现实纠纷的解决与将来可能出现的团结协作相结合。从而使过错方认识到并改正自己的错误,当事人换位思考,体谅对方。

    三、化解矛盾,找准调解时机。近年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率逐年上升,南乐县人民法院受理的各类案件中,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约占案件总数的10%。该案件的受害方均因交通事故给自己及家族造成了经济上和精神上的痛苦,身心疲惫,精神状态极度紧张,矛盾一触即发,而肇事一方司机多为雇员,基本不是赔偿主体,而车主多投有各种保险,想让保险公司直接赔偿,也不愿意主动赔偿,参加到案件中的保险公司也以各种理由不愿直接赔偿,致使案件调解难度特别大,受害人不能及时得到赔偿,意见很大,因此,做好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调解工作特别重要。为使受害人得到及时赔偿,我院在做调解工作时,注重引导当事人换位思考,从交通事故当事人心里想法及发生事故后均受到很大损失等考虑,矫正当事人在赔偿问题上的心态。通过耐心的教育、疏导,以真情感化当事人。从而提高了该案件的调解率。

    四、释明指导,加强感情沟通。在审判实践中发现,由于许多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诉讼主张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情形普遍存在,法官的释明指导成为促进双方当事人自愿调解的动因,也可减少不必要的诉累。

    总之,推进和谐社会建设,需要发挥各部门的综合职能,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在其中的作用自然是不可替代的,如何进一步提高人民法院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的本领、维护社会稳定的本领和依法调节利益关系的本领,是值得深入探究的新课题。怎样抓好调解工作,怎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这是一个长远的工作要求,我们认为,应该努力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建立公正的审判机关。一是建立公开透明科学的审判制度。要大力加强公开开庭、公开宣判案件、公开举证认证制度,把审判过程置于社会、群众的监督之下。严禁暗箱操作,提高公信度。二是强化实体、程序并重的审判观念。既要严格按照程序操作,又要注意查清案件事实,正确运用法律,做到程序到位,裁判公正,让当事人心服口服。三是实施裁判文书层层把关制度,确保审判质量。四是要加大案件的调解力度。要讲究调解艺术,采取多种调解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审判阶段“握手言和”,以此化解矛盾,减少一些不安定因素。五是加大案后释法力度。案件裁判后,利用送达的机会,向当事人进一步诠释法理,讲明道理,详解理由,让当事人明白自己输在哪里,赢在何处,以防止不必要的上诉、申诉、缠诉。通过以上这些措施,使法院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使审判程序步入良性循环。

    建立科学的监督制约机制。一是制定案件评查制度;二是制定科学的案件质量考核制度;三是制定严格的奖惩制度;四是制定责任追究制度;五是制定当事人持卡监督制度;六是制定社会舆论监督制度。从法院而言,应形成以立案庭为载体的信访接待监督机制,以审监庭为载体的案件质量评查监督机制,以纪检监督部门为载体的案件查处预防监督机制,以政治处为载体的目标管理考核监督机制,以执法监督员为载体的外部监督机制。通过监督制约机制的建立,确保审判秩序合法规范,确保审判质量得到提高,确保公平正义得到伸张。

    重视队伍建设,全面提升司法能力。法院队伍素质的高低主要体现于司法能力上。要加强系统内干部任职交流,健全完善法官任前培训制度和岗位培训制度,积极探索完善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职业保障制度和惩戒制度。只要建立一支高水平的党和人民值得信赖的法官队伍,构建和谐社会目标就会大大地往前推进。

    努力构建诉讼调解与大调解对接的长效机制。从法院工作的实践来看,干好任何一项工作并保证长效性,都离不开领导的重视;组建相应的机构:配好配强相应的人员;建立一定的考核制度,尤其是奖惩激励制度等方面的制度完善。要保证诉讼调解与大调解对接沿着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目标扎实推进,就必须把工作的阶段性任务和长期性目标联系起来,建立量化考核制度,调动干警积极性,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和持续性。

    加大司法救助,降低诉讼成本,消化大量信访矛盾。通过这种措施把大量的社会矛盾引到正常的诉讼渠道,充分发挥法律规范的引导预测评价作用。在平时的工作中,绝大多数信访矛盾往往能够通过人民调解、行政执法以及诉讼等在法制的框架内得到妥善解决。然而,信访渠道解决社会矛盾既不要诉讼费,又不要代理费,甚至可以满足其不合法不合理不合情的要求。根据“二者相较以其轻”的经济学规律的原理,实践中即使可以通过法律诉讼渠道解决,信访当事人也宁愿选择信访而不愿意进行诉讼。为此,在现阶段,我们可以降低法律援助门槛,扩大援助范围,除向来访者包括由非公权原因引起的社会矛盾引发的信访者提供法律咨询、人民调解外,直至免费为其诉讼,减缓免交诉讼费,把信访问题引导到正常的司法框架内解决。与其化钱买平安在个案上,不如化钱买平安在制度建设上,同样是化钱买平安二者的社会效果完全不同。这样能够充分发挥法律规范作用即可以将对已发生、即将发生或将来要发生的社会事件和行为引导到司法渠道,可以对以发生或将来要发生的社会事件和行为的处理结果进行预测,可以对已发生或即将发生、将来要发生的社会事件和行为进行评价,从而将社会矛盾处理进入良性循环的轨道,切断信访案件的恶性循环。

                                                                                                          

责任编辑:黄广奇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河南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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