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丰县法院紧紧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方针,把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审判、执行工作摆在重要的位置,不断强化各项措施,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始终坚持快立、快审、快执,最大限度地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一、注重诉讼引导。在案件审理中发现存在漏列诉讼主体现象及时间原告释明,由原告申请追加或依职权追加案件当事人,对于可能发生财产转移、变卖的,及时提示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或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保障农民工权利的实现,降低执行风险;
二、优先办理农民工工资案件。无论是起诉到我院的劳动争议案件,还是向我院申请执行的工人工资案件,我院都把劳资纠纷的诉讼和执行案件作为优先案件审理和执行,尤其对群体性系列案件的审理和执行更是集中优秀的审执力量,在法律允许的最短时间内审执完毕。
三、加强与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联系。我院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对案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解决方式及时与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联系,经常交流业务信息,对可能出现的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尽早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尤其对于可能出现的企业老板逃债案件,提前司法介入的时间,保障在最早的时间内采取有效的司法措施,保证工人工资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能够兑现。
四、优先发放农民工的工资。在执行有关劳动争议的案件中,我院对于集体性的系列执行案件,优先考虑执行农民工的工资案,尤其在同一被执行人现有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申请执行人的债权,而被执行人又没有被宣告破产的情况下,对有限财产的分配,我院参照适用《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优先保证工人工资的发放,余款才用于清偿其他债权。
五、加大农民工工资执行兑现力度。海南区法院推行公告执行、悬赏执行、被执行人执行信息曝光等新举措,不断。对于涉及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坚持优先采取强制措施、优先处置标的物、优先支付案款“三优先”,采取多种措施执行,确保农民工的债权及时、高效、快捷地实现。
六、实行涉农案件责任倒查。该院结合业务分工,对涉及农民权益的案件全程跟踪督查,并定期不定期进行抽查暗访。对办案中排查不全面、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单位或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对措施不到位、组织不力、工作敷衍的严肃查处,对案件办理不及时、工作疲沓导致矛盾纠纷激化的进行责任倒查,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地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