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濮阳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被告人张某某被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2006年3月10日,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库某某在明知1000斤金银花是赃物的情况下,仍然介绍给张国某购买,张某某从中牟利30元。经查,该金银花系被扒窃的药材。经鉴定,1000斤金银花的总价值为12000元。案发后,被盗金银花已发还失主。2011年1月20日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濮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仍然介绍他人购买,其行为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某系从犯;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据法律规定,濮阳县人民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