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败诉的原因主要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的行政机关习惯于传统思维和做法,依法行政观念淡薄
我国是传统的封建国家,重实体,轻程序,长官意志,缺乏公民意识,忽视对公民合法权益的维护和保护。因此,在具体的行政执法过程中,依法行政意识不强,往往侵犯行政相对人、相关人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引发行政争议形成诉讼,法院很难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甚至造成行政机关赔偿。对这类问题,如果处理不当,还会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还有的地方政府出台地方“土政策”,只着眼于地方利益,眼前利益,与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冲突。这样以来,欲速不达,事与愿违,为此,付出了更大的社会成本,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影响了经济社会发展。
二、有的行政机关从源头上化解行政争议的意识不强,解决实际问题的力度不够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尤其是我国法制建设的完善,法治进程的推进,无论是公民还是法人,其主体意识、权利意识不断增强,传统落后的行政方式已不适应多层次、多领域、多主体的利益需求和平衡,单靠司法手段和事后行政救济解决大量的行政争议已不能保证和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也谈不上科学发展。因此,化解行政争议必须从源头上开始,这就要求行政机关无论在作出全局性决策还是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都应考虑我国现行的宪法、法律、法规,考虑各方主体利益的实际平衡,预防和避免产生行政争议。实际工作中,一些行政机关缺乏从源头上化解行政争议的意识,对预防和解决行政争议的根本性、基础性的工作不够重视,不着力,不善于在具体行政行为中寻找和发现矛盾,寻找各方主体合法权益的平衡点;有的从根本上忽视对相对人、相关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行政决策没有取得人民群众的了解、理解和认同;个别执法人员在执法中方法简单,态度粗暴生硬,对其不当执法造成的不良影响和后果,不及时积极补救,从而导致矛盾激化,使受害人上诉信访。一旦引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不积极配合,法院协调时,涉及其部门利益,不愿意切实为群众的合法权益让步等。
三、有的行政机关应诉不积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缺位
我国行政诉讼法颁布二十多年,行政审判也开展二十多年,但有的行政机关对行政诉讼有抵触情绪,应诉不积极,不提供书面答辩,在法定期间内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和事实证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的延期申请。不但法定代表人不出庭,本行政机关也不派人员出庭,只委托代理人出庭;个别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对行政案件败诉,也不在乎,既不查找败诉原因,也不真正纠正错误,对行政诉讼败诉消极应付,即使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也不根据事实和法律,仍属违法行政行为,极个别行政执法人员不排除与原告恶意串通,故意隐瞒有关事实和证据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产生以上问题的根本原因是有些行政执法人员责任心不强,对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意义认识不高;从制度上来讲缺乏行之有效的对违法行政导致败诉责任的追究机制和激励机制。
四、有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法水平有待提高,执法能力有待增强
实行以法治国,建议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宪法确认的目标和方向,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水平、执法能力有了很大的提高。有的行政机关行政执法观念、执法水平和能力停留在计划经济时代的管理方式、方法上,不重视对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学习领会,不注重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政治素养、法律素养、文化素养、道德水平和行政执法技术与水平,行政行为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程序违法,论理缺乏逻辑,没有说服力,引用法律错误等问题。一些行政机关执法能力不能适应解决复杂行政争议的需要,法律法规相对滞后,在此类行政执法中对公共利益,对群众利益等相关社会问题关注不够,导致矛盾复杂化。如遇突发事件,直接影响社会和谐与稳定,如通过上诉信访不能解决问题,诉讼到法院,人民法院不得不从法律法规的角度对具体的行政行为与不作为进行严格的合法性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