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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得他人银行卡 贪心支取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1-05-06 09:31:14


    日前,范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起信用卡诈骗案,被告人孙XX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

    2010年8月9日,被告人孙XX在自己家西屋门口拾到农业银行储蓄卡一张,因为银行卡上写有密码,被告人遂后通过农业银行、建设银行的自动取款机采取转账、支取现金的方式取款55050元。案发后,赃款55050元已返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XX拾得他人信用卡后在ATM机上取现或转款到自己的银行储蓄卡上55050元,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黄广奇    

文章出处:范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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