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能力建设与生态文明建设的关系
司法能力是指法官在司法活动中应当具有的认识、了解、分析、解决或确认与法律关系密切的事实纠纷的基本素质和基本能力,集中表现为法官运用法律解决和处理各种案件的能力。司法能力具有丰富的内涵和外延,司法良知、司法品格、司法方法、司法环境、司法效率、司法质量、司法效果等均属这一范畴。应该说法官历练过硬的司法水平和能力不仅是公正高效司法、为县域经济发展服务的前提基础,同时也是法院政治生态建设目标之一。
1、各种利益冲突加剧,纠纷增多,使法院面临严峻的挑战。随着经济活跃,我国民主和法制建设的步伐加快,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显著增强,过去那种厌讼、非讼的态度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已经成为社会的普遍观念。而且诉讼往往蕴含着错综复杂的利益纷争。要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解决大量的诉讼问题,就必须提高司法解决纠纷的能力,树立司法的权威。所以,如何确保司法的公正、效率和廉洁,是政治生态建设中所要解决的重要课题。
2、人民法院是党领导下的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载体,是党通过司法手段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力量,是党通过司法途径保持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重要纽带。法院只有通过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活动,才能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总体目标的实现,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因此,在政治生态建设中,抓住了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关键就抓住了法院效能建设的根本。
3、法官队伍的现状也使提高司法能力作为法院政治生态建设重心成为必要。法院是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的价值取向、行为方式、道德水准对社会正义的实现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通过政治生态建设活动的开展在整顿法官作风的同时建设一支具有较高职业水平的、专业化的法官队伍是其根本目的所在。
二、树立“四种意识”,为生态文明建设服务
一是树立大局意识。发展和稳定是当前各项工作的大局。“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这就要求我们在处理各类案件时,必须服从服务于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克服单纯办案,就案办案的狭隘思想,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妥善调处好各种社会矛盾与纠纷,努力做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
二是树立宗旨意识。司法为民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指导思想,也是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就是要在司法实践中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思想,着力解决好群众反映最突出、最强烈的问题,将各项司法为民、司法便民、司法利民的具体措施落到实处,维护好、发展好、实现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从而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人民法院特殊而重要的作用。
三是树立公正与效率意识。“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的工作主题之一。审判是公正的桥梁,法官是公正的实施者。每位法官在办理涉及生态案件时,要严把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关同时,要不断改进作风,提高办案的效率,使每一起案件都能办成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为此,法官要在勤于学习中增长公正司法能力,在审理案件中树立公正司法提高效率的意识。以最有效的办法、最高效的服务和最能被接受的方式,为百姓主持公道,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的价值。
四是树立清正廉洁的自律意识。面对各种诱惑,法官应当在头脑深处牢固树立清正廉洁的观念,注重培养自己坚强的自律意识和较强的抵御能力,这是生态建设的重要保证。司法是正义的守护神,对司法绩效的评价只能以正义为标准,一旦义利倒置或者以利灭义,司法就会迷失自我,异变为功利的机器。所以,作为一名法官,应做到淡薄名利、深居简出、甘于寂寞,知所守、知所辨、知所拒,慎独、慎友、慎微,纯洁社交圈、净化生活圈、规范工作圈、管住活动圈,维护法官清正廉洁、中立的公正形象。
三、提升“四种能力”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
第一、自如适用法律。法官的主要职责是运用法律惩罚犯罪,维护稳定,调处纠纷,化解矛盾。法官在审判案件时不仅要看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而且要体会法律的内在精神,正确做出判决。所以,法官不仅要具备忠于党和人民的坚定的思想信念和雷厉风行的工作作风及严谨的法官职业道德规范,更重要的是要有深厚的法律知识功底,这也是提高司法能力的基础所在。因此,法官需要深入广泛地了解历史、了解社会,把握大局、把握形势,做一个头脑清醒、思想深刻、博学睿智的人。
第二、端正庭审作风、驾驭庭审。庭审水平高低、法庭审判作风和活动的好坏,直接影响着案件审判质量的优劣、司法水平的高低,也是法官作风建设重要内容之一。因此,法官要在审判实践中端正审判作风,注重司法礼仪,自觉维护庭审权威。同时,不断积累庭审经验,深刻体会驾驭庭审过程中的艺术内涵,掌握高超的驾驭庭审技巧和方法,较准确地把握当事人的心态,较好地掌握诉辩平衡的技巧和措施,力求使每一个审判活动达到法律追求的最高境界。
第三、妥善调处、耐心疏导。人民法院工作的职业性质决定了法官既要依法严厉打击各种犯罪,维护一方平安,又要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化解各种纠纷。这就要求我们的法官要端正作风用耐心和毅力去查明案情,分清是非责任,明理喻法,灵活运用各种调解方法和艺术,充分发挥司法的亲合力和沟通力,化干戈为玉帛,定纷止争。
第四、辩法析理,裁判说理。要使当事人“赢得明明白白,输得口服心服”,必须增强法官释法明理的能力,通过各种活动和竞赛,练就过硬的语言表达能力和精湛的文字写作能力,做到“辩法”、“析理”,力求“胜败皆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