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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医院食堂 脏乱差  依法解除合同 被支持

  发布时间:2011-05-12 11:05:55


    近日,清丰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件,判决:1、解除原告清丰县某医院与被告姚某签订的清丰县某医院职工食堂承包协议书。2、被告姚某将其物品从清丰县某医院职工食堂搬出。

    2007年8月20日被告姚某承包了原告清丰县某医院的职工食堂,签订有承包协议,被告在经营职工食堂期间,卫生条件脏、乱、差,经职工民主测评,满意度为零,职工没有人去食堂吃饭,给原告职工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不便。2010年11月16日原告根据承包协议约定,通知被告解除该协议,限期让被告将其物品搬走,但被告拒不搬迁。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将其物品从原告的职工食堂搬走。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姚某与原告清丰县某医院签订的承包协议,协议约定“每季度一次测评,满意度低于70%者院方有权辞退。”被告姚某在承包中医院职工食堂过程中,卫生条件脏乱差,医院职工都不在职工食堂用餐,经测评满意度为零,病号对伙房有意见。在此情况下,清丰县某医院解除与姚某的承包协议,符合协议约定。被告姚某辩称如解除承包合同,原告清丰县某医院应赔偿其损失12万元,但在质证时又放弃反诉,予以准许。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黄广奇    

文章出处:清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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