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27日清丰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
原告李某(女)与被告张某于1993年10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较好,于1994年6月生育一女儿,被告张某为了再生育一个男孩,主动提出与原告办理假离婚,原告同意后,双方于2004年11月8日签订了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后,两人还象往常一样,仍然共同生活在一起。原告于2006年8月如愿以偿生育一男孩。本来原、被告子女双全,应该很幸福了。谁知被告张某却另有新欢,与另一个女人叶某于2008年5月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叶某知道了其中的原因,觉得张某是一个不负责任的人,于2008年6月离他而去。
虽然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已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但是孩子抚养问题、财产分割问题还是没有解决,李某于2010年12月9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男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该案经法官多次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男孩十周岁前暂由原告李某抚养,被告张某承担抚养费,每月支付原告400元。男孩十周岁后,征求男孩的意见,跟父随母由其自己选择。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张某到头来妻离子散,悔已晚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