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丰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判决被告李某支付原告岳某居间报酬12080元、经济损失840元。
2010年7月17日,被告和原告与北京某服装工作室,共同签订了一份服装加工合同,约定由被告付加工费的10%给介绍人。然而当加工费结清120800元后,被告以各种理由和借口不肯兑现,原告多次找被告要账,支付差旅费5500元。为此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报酬12080元、差旅费5500元,共计17580元。被告李某辩称,原告违约在先,不同意给原告介绍费。当时合同约定是加工服装4100件,只来了2100件的料,由于另外一个王某的原因只完成了2100件服装的加工,剩余2000件没有完成,被告的利益受到损失,也没有赚到钱,不同意支付原告介绍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原告岳某为被告介绍业务,被告为某服装工作室加工服装2100件,某服装工作室付给被告加工费126000元,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付给原告加工费的10%计款12600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报酬12080元。符合居间合同的特征。被告以原告违约为由不付介绍费未提供证据证明,且违反了合同约定。由于被告不付介绍费,导致原告从外地到被告处讨要,产生了部分差旅费,被告亦应赔偿,原告提供了有效票据,计款840元,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