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10日,濮阳县人民法院向原告高某某等三十八名农民工送达了民事判决书,依法及时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利,朴实的农民工们脸上露出了满意的笑容。
2006年原告高某某等三十八名农民工经同乡介绍,到被告刘某某承揽的工地干土建活,被告支付部分劳务费后。2008年算账时,被告将下欠劳务费分别给原告打下了欠条,共计100341元。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多种理由拒付,三十八名原告诉至本院。
濮阳县法院立案后,鉴于本案案情是追要农民工工资,合议庭非常重视,在法定的最短的时间内开庭审理了此案,查清事实,分清是非,及时做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