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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的口头租赁协议是否受法律保护

  发布时间:2011-05-16 15:51:37


    2009年6月,王某租赁其妻娘家叔父刘某的房屋,经营影楼,因有亲戚关系,口头约定了年租赁费,没说期限,也未签订书面合同。后王某对影楼进行了精致装修,花款十四万元,2010年8月份,王某与其妻离婚了。2010年9月份刘某通知王某,房屋自住,不出租了,限期2个月内腾房。王某辩称,租赁时已口头约定,租期暂定5年,以后再续,现还不到两年期,刘某就不让用了,应继续履行合同;刘某解除合同违约,应赔偿其装修损失。

    濮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对不定期租赁出租人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故若双方不能达成补充协议,刘某解除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王某答辩继续履行合同法院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黄广奇    

文章出处:濮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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