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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不符遂撤诉 及时申请被准许

  发布时间:2011-05-16 15:55:31


    原告种某以销售建筑材料为生,2003年3月23日将部分建筑材料销售给被告某个学校,当场由学校负责人出具欠条,并加盖学校印章。后经催要未果,原告遂以负责人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负责人偿还货款6000元。

    审理过程中,被告某学校是以四名自然人合伙开办的,现已倒闭,遂将此情况告知原告。原告以起诉的主体不符为由向法庭提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起诉。该案主审法官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相关规定,遂做出准许原告撤回起诉的裁定。

责任编辑:黄广奇    

文章出处:濮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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