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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罪若干争议问题

  发布时间:2011-05-18 11:28:13


    洗钱罪作为经济犯罪的衍生物,是为了有效制止涉及数额巨大、对国民经济造成严重损失的经济犯罪浪潮,通过对犯罪所得进行没收,打击作为犯罪基础的洗钱行为的情况下应运而生的。所以说上游犯罪与洗钱罪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我国法律规定了七种具体的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有力的打击了洗钱罪的发生,但在上游犯罪中仍存在许多问题值得探讨:

    一、七种上游犯罪的范围

    是否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所涵盖的所有犯罪都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如果从逻辑上讲,答案应该是肯定的。但是,在实践中,上述犯罪中有的犯罪并不能产生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例如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其本身并不能产生非法利益的犯罪行为,则不应成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当然也有人认为毒品犯罪中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应既包括实施具体犯罪的直接所得,也包括与之相关联行为所得,比如受贿等,这样国家工作人员因受贿而包庇毒品犯罪分子所获得的非法所得也应包括进去,而且在实践中也并不能将包庇犯罪分子罪排除在这里的毒品犯罪之外。如果从洗钱行为是针对赃钱进行清洗这一角度来看,是可以将我国立法规定的七种上游犯罪中的部分不产生非法利益的犯罪行为排除在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之外。但即使是这样,我们仍然无法确定洗钱罪的上游范围。以下仅以恐怖活动犯罪为研究对象:

    对于恐怖活动犯罪,我国刑法和理论界没有给出一个能为大家广泛接受的界定。《刑法修正案(三)》写到:"为了惩治恐怖活动犯罪,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对刑法作出如下补充修改",由此可见,该修正案是专门针对恐怖活动犯罪而作的。该修正案除了增加资助恐怖活动罪,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盗窃、抢夺危险物质罪,抢劫危险物质罪以外,将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投毒罪改为投放危险物质罪,非法买卖、运输核武器罪改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同时,该修正案还涉及到放火、决水、爆炸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以及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从该修正案我们可以看出,立法者至少是把该修正案修改或者增加的犯罪作为恐怖活动犯罪。那么是否该修正案不涉及的刑法分则第二章规定的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罪就不属于恐怖活动犯罪呢?实际上,学界一般认为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劫持航空器罪,劫持船只、汽车罪以及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等都是恐怖活动犯罪。但是所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不一定都属于恐怖活动犯罪,因为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中的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肯定不属于恐怖活动犯罪。

    对于以上问题,我认为,即使是恐怖活动犯罪包括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部分行为,也并不意味着所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或刑法规定的大部分犯罪都可以成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如果行为人和恐怖活动犯罪没有任何联系,则其实施的相应犯罪依然不能成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之所以用较多的笔墨阐述恐怖活动犯罪涵括的犯罪行为,是针对"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只有七种犯罪"这一观点而进行的。因此,尽管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尚不能明确洗钱罪上游犯罪的具体犯罪行为,但我们可以从是否与恐怖活动犯罪或者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有关联来对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进行限定。综上,凡是涉及恐怖犯罪的组织犯罪,而又产生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犯罪行为,均可能成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

    因此,我认为从我国司法实践出发,在上述具体犯罪中,只将那些能够产生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犯罪作为我国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以使上游犯罪的规定名副其实,避免立法用语不周全,不严密,弱化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责任编辑:黄广奇    

文章出处:台前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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