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支书利欲熏心,随意要求从集体账上支钱;村会计与之沆瀣一气,违法办理会计事项,二人双双领刑,追悔莫及。2011年5月16日,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分别判处胡某平、胡某安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2008年12月10日,濮阳市某村村支书胡某平以个人工程急需用款为由,要求会计胡某安取出土地补偿费80万元。当日,胡某安以支取土地附着物赔偿款的事由,签发一张80万元的现金支票,交予胡某平。胡某平将该款取出后,以个人名义定存半年,并遂将该存单质押贷款70万元,用于个人承包工程。次年11月,胡某平分三次将80万元归还。
2010年7月2日,被告人胡某平、胡某安向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提交书面情况说明,主动交待了挪用征地补偿款的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平、胡某安身为村民委员会委员,利用协助人民政府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费的职务便利,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共财产的使用收益权,均已犯有挪用公款罪,且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案发后主动向侦查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对其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