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3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与同村郝某某因土地调整发生纠纷引起厮打,刘某某将郝某某打成轻伤。
案件发生后,民事赔偿双方未能达成协议,矛盾进一步激化,随时可能引发更大刑事案件,严重威胁到社会稳定。合议庭了解到上述情况后,立即与当事人、基层组织人员座谈,走访相关群众,了解到矛盾激化的原因,制定了详细的调解方案。办案人员不辞辛劳,组织双方进行了数十次调解,双方最终被调解法官的真诚所打动,均作出让步,被告人刘某某赔偿给被害人3000元医药费,被害人表示对刘某某予以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其他公民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民事部分已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被害人也有一定过错,可酌情对刘某某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