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止2011年5月,濮阳县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通过再审,成功处理了关于冬枣种植贷款引发的多起群体性诉讼案件,防止了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发生。
2000年左右濮阳县有多个乡镇推广冬枣种植,子岸乡政府为了帮助群众脱贫致富,经考察认为种植冬枣是一个好项目,在部分村推广种植,由于群众缺乏资金,乡政府就与子岸信用社协调,由信用社向冬枣种植户发放贷款,用于购买有关树苗。有几十户农民与子岸信用社签订了借款合同,种植冬枣,由于多方面原因,几年后种植的冬枣并未达到原来预期的效益,种植户对乡政府有意见。子岸信用社催要贷款,种植户不愿偿还。
后子岸信用社对部分种植户起诉,由于部分种植户法律意识差,不认真应诉,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判决种植户偿还信用社贷款。判决生效后,对种植户执行,这时种植户才开始重视,多人联合起来到政府、政法部门反映问题,还进行录音,准备上访。濮阳县检察院受理了种植户的申诉,并报濮阳市检察院,对濮阳县法院作出的判决提出抗诉,濮阳县法院对该批案件进行了再审。
再审中种植户提出当时政府号召种植,树苗是村里统一购买发放的,是扶贫项目,不应还款。法院审理中首先稳定种植户情绪,后又多方调查,了解到子岸信用社借款合同上确有种植户签名,但种植户并未领取现金,从村委会领到一些树苗。法院多次进行调解,由于种植户人员较多,互相观望,谁也不愿意先让步,原、被告无法达成协议。如何处理此纠纷意见不一致,检察机关认为信用社是受乡政府委托向种植户发放贷款,是行政行为而非商业行为,该款是扶贫款,而非商业贷款,信用社无权追要。
法院经再审认为被告种植户与子岸信用社签订有借款合同,但是发放贷款时未直接向种植户支付现金,有不当之处,借款本金种植户应偿还,要求偿还利息不予支持。法院多次走访了解种植户本人及家庭情况,寻找突破口,决定先对小部分种植户作出判决,观察效果。对被告刘某、朱某送达判决后,经耐心答疑解释,当事人表示理解,随后又对其它种植户案件作出判决,当事人均未上诉,愿意按判决履行。这批案件的处理防止了群众性上访事件的发生,同时也维护了原告信用社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稳定大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