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濮阳县法院庆祖法庭审结了一起邮政储蓄银行起诉联保人偿还借款人到期借款的案件。
2009年1月,管甲与同村管乙、管丙组成联保小组,向濮阳邮政储蓄银行贷款,
联保约定:联保小组任一成员自愿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濮阳县支行向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发放的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濮阳县支行和联保小组任一成员签订借款合同时,不需逐笔办理保证手续,其他成员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从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后管甲在管乙、管丙未到场的情况,自行贷款8万元,贷款到期后,管甲仅付部分款,后外出,邮政储蓄银行遂起诉担保人管乙、管丙要求其二人承担联保责任。法院审理后依据双方约定,判决管乙、管丙承担联保责任。
小额联保借款是近年来新兴起的一种新型贷款模式,其极大的方便了广大人民从银行贷款,但是其中的所约定的担保责任却是不容忽视的一个重要约定,因为联保担保,在约定的担保期间内,联保小组的任一成员,在银行贷款时不需逐笔办理保证手续,其他成员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联保小组任一成员在担保期间内时刻承担着其他成员的贷款担保责任,而很可能不知情,故在签订联保合同时,希望广大贷款户慎重选择合作对象,才能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