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濮阳县法院审理了一起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但因原告起诉前隐瞒了部分事实,而承担了败诉的结果。
原告白××与被告白×均系濮阳县庆祖镇人,2005年,被告白×因经营面粉厂向原告白××借款120000元,到2008年,被告先后还款60000元及利息,2009年初,经检查被告身患重病,原告白××见被告白×可能不久于人世,要求村干部进行调解,经村干部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白×再付原告白××10000元,两清,原告将被告的欠条给被告。后被告将10000元钱交村干部,村干部交给原告白××钱时要欠条,原告称忘记带了,下次拿来。结果,被告白×没有等来自己书写的欠条,而是等来了法庭的传票,经审理,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均认可“因被告患病”,经原告要求,村干部调解达成“被告再还原告10000元,欠款的事了结,原告将被告的欠条给被告”的协议,是对原借款合同的变更,且为原告要求村干部进行调解,被告已按约定履行了协议,即付原告10000元,而原告接到10000元后未履行协议将欠条还被告,且本案中没有发生说明该协议无效的条件。故法院做出了驳回原告白××诉讼请求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