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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司法为民原则 做好社会矛盾化解工作

  发布时间:2011-05-23 11:43:00


    随着我国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越来越多地以案件形式进入司法渠道,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与社会和谐的重要因素。

社会转型时期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对法官的纠纷化解能力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切实提升运用司法手段妥善化解处理社会矛盾的能力和水平,建立健全社会矛盾司法化解体制机制,对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以“实现、维护和发展人民的利益”为出发点,坚持司法为民原则,把解决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作为做好三项重点工作、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关键。在审判工作中,对当事人不明确的陈述和主张进行法律释明;以介入调查取证弥补当事人举证能力的缺陷,以最大限度发现案件事实;以开展判后答疑补足当事人法律知识的匮乏,使当事人在感情上更加接受裁判结果。加强诉前指导、诉中引导和判后答疑工作,及时有效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法官的工作要以增进与人民的感情、服务人民群众、维护群众权益为最终目的。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应该坚持司法为民原则,切实改变干部工作作风,悉心听取群众意见,正确对待群众反映的问题,教育引导群众理性表达诉求,要循循善诱化解他们之间因纠纷产生的隔阂、对立的心理,灵活运用各种说服的技巧和方法,真正做到认真化解,定纷止争,从根本上减少社会矛盾纠纷的发生。

责任编辑:黄广奇    

文章出处:濮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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