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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岂能因习俗拒返 法官释法明理定纠纷

  发布时间:2011-05-25 11:16:14


    农村大多数人认为男方若退亲,女方就不返还彩礼,但是婚约彩礼岂能简单因习俗而拒不返还。近日,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婚约彩礼纠纷案,原告李满强(化名)要求被告刘小娜返还婚约彩礼,女方以男方解除婚约为由拒绝返还。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元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介绍人与双方协商结婚事宜,原告给被告的彩礼有:见面时2100元、抄号时4680元、看好时18000元、2010年春节时1000元。双方因婚期产生矛盾,经人调解,双方同意解除婚约,但在返还彩礼问题上协商未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在结婚前给付彩礼,是依当地风俗、以与被告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双方均同意解除婚约,原告以结婚为目的而给付彩礼的目的没有达到,故收受彩礼一方,即被告应酌情返还所收原告彩礼,根据实际情况判决被告王小娜返还原告李满强给付的彩礼12890元。

责任编辑:黄广奇    

文章出处:濮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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