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4日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调解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三方当事人握手言和,赔偿金当庭履行。
2010年9月10日,韩东骑两轮摩托车行驶至范县杨集乡李马桥村南路段时不幸撞在被告刘光停放的豫J02718号低速货车尾部,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韩东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2010年9月24日,范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范公交2010(080)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韩东负主要责任,刘光负次要责任。刘光的豫J02718号低速货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简称濮阳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责任认定后,韩东的父母和妻子多次找范县交警队请求调解,因刘光是山东省鄄城县李进七堂乡人,拒不到范县交通队接受调解,仅托他人出面,且不愿承担赔偿责任。调解不能的情况下,韩东的亲属又到濮阳保险公司要求该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也遭拒绝。后来,韩东亲属又多次找刘光,刘光拒不见面。就这样一家老小四处奔波,索赔无望。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经人指点韩东的父母、妻子和儿子四人以原告身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濮阳保险公司赔偿110000元,下余的108575元要求被告刘光赔偿40%即43430元。
案件受理后,主审法官郭奇看到死者韩东的父母已到花甲之年,妻子正值青春,儿子尚不满两周岁,对他们老年丧子、青年丧夫、幼年丧父的遭遇深感同情,决心为他们在最短的时间内讨回最大限度的赔偿金,以告慰死者的在天之灵。他带领书记员五赴山东,被告刘光终被法官执着的精神所感动,不再躲藏,并答应到杨集法庭参加诉讼。接着郭法官又三下濮阳,濮阳保险公司也被法官的真情所感动,答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先行赔偿原告。见时机成熟,郭法官召集三方当事人到庭进行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濮阳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四原告各项损失110000元;刘光一次性赔偿四原告1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