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乐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程某、田某与张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新旧车主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握手言和,该案得已圆满解决。
2008年5月15日,原告程某、田某将其所有的豫J55683号城乡公交客车转卖给了被告张某,因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双方书面签定了“车辆买卖转让线路经营权”合同,其中合同第五条约定:“如果卖车后,国家有补贴和其他政策,2008年5月15前补贴归原告,2008年5月15后补贴归被告。”2008年7月,南乐县交通局根据市财政局的文件对“2007年6月20至2008年6月20时段的城乡客运车进行了燃料补助,被告张某持行车证相关手续去交通局领取了该补助款1.2万元。
原告诉称,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该补助款应归原告,被告领取该款,显属不当得利,被告应予以返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自愿达成买卖车辆合同,不违反法律强行性规定,应予以认可。被告却违背合同内容领走原告补助款,显属不当,应予以返还。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张某自愿返还原告燃料补助费7500元,并已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