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以来,南乐法院将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与调解年活动相结合,以公正司法、一心为民为服务宗旨,切实做到“以人为本”,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日前,南乐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交通事故纠纷,被告(反诉原告)郑某自愿一次性赔偿原告(反诉被告)罗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3407.03元,被告(反诉原告)郑某自愿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的反诉请求。
2009年1月27日16时30分(农历大年初一),正是家家户户走亲访友的日子,被告(反诉原告)郑某驾驶京H74772号轿车行驶到南乐韩张路口时,与原告(反诉被告)罗某驾驶二轮助力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罗某受伤。罗某受伤后,被送往南乐县人民医院治疗,住院9天,支付住院医疗费912.67元、支付交通费300元。经物价部门评估,原告(反诉被告)罗某驾驶的建设助力摩托车损失估损总值为1725元,支付评估费100元。被告(反诉原告)郑某支付京H74772号轿车维修费1370元。原告罗某认为,被告郑某撞伤自己,还破坏现场、推卸责任,而被告郑某认为,原告罗某驾驶的二轮助力摩托车撞到自己轿车左后侧,事发后,罗某强行将自己的轿车扣押6天,将轿车内的汽油、物品取走,罗某的行为给自己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二方协商未果,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赔偿自己医疗费等各种项失共计6000元,被告郑某反诉请求原告罗某赔偿自己扣车损失等共计7750元。
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因原、被告事故发生前,双方素不相识;事故发生时,双方都无过错;事故发生后,双方都产生了损失,如不及时妥善处理,双方很有可能会激化矛盾,甚至引起恶性事件的发生。面对该案的特殊性,主审法官讲究办案艺术,采用“背靠背”方式对双方进行思想调解,指出:“双方对事故的发生都无过错,发生事故,双方都有损失,应本着互谅互解的态度解决事情,而非以“治事、治人”态度来解决问题,如果双方仍坚持“己见”,不体谅对方,双方的损失只会越变越大,得不偿失。”被告事发后,企图驾车逃跑不对,原告以无理对无理的方式私自扣押被告的车也不可取,对原、被告有针对性的进行说理,在法官的以法晓人、以理服人、以情动人的耐心说服下,原、被告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后,被告主动向原告承认错误,并赔偿倒歉,原告也将被告的车返还给被告,双方达成上述协议,并当庭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