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0日范县人民法院调解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赔偿款当庭履行。
2011年1月6日14时,原告骆某与同学王某在去本村小学上学途中,因王某骂了原告一句,双方引起纠纷继而发生撕打。恰逢王某的叔父王某某路过,被告王某某看到自己的侄子和原告打在一起,就上去拉架。他用双手抓住两个人用力向两边分,由于用力过猛,致原告仰面摔倒在水泥路上,头部刚好压在一石子上面,顿时血流不止。被告随即拨打了“120”,原告被送入范县中医院,诊断为头部外伤,轻度脑震荡,住院治疗5天,花医疗费1178元。双方就赔偿问题经范县公安局白衣阁派出所调解未果,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生活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计6798元。原告的伤情经鉴定为轻微伤。
范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及因此产生的其他损失。被告虽无致伤原告的故意,但由于自己的过失给原告造成了实际伤害,故对原告受伤治疗所花费的医疗费及因此产生的其他损失应负赔偿责任。鉴于此,主审法官对当事人进行了耐心的调解,经过两个小时的释法明理,原被告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了赔偿协议,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500元,并即时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