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9日下午,濮阳县法院对备受关注的被告人王常青危险驾驶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当庭作出一审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王常青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我市首例因醉酒驾驶而被刑事处罚的案件。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常青,男,1966年5月20日出生,濮阳县五星乡人。2011年5月6日14时30分,被告人王常青酒后无证驾驶一辆黑色摩托车沿濮阳县南环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解放路红绿灯处时,被濮阳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检测,王常青血乙醇浓度为94.6mg/100ml。王长青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濮阳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常青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鉴于王常青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我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